不论是“选择捐赠”还是“默认捐赠”,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即使当事人已经同意捐献,家庭成员也可以在采集器官这个环节予以否决。相对于传统文化与中国大陆类似的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只要亲属中有一个反对就不可以作捐献。而对于此类问题,中国大陆至今没有明文的规定。
因而,尽管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提到:“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在具体在现实中,通常会出现因为“器官合适捐献,但找不到家属”“死者生前愿意捐献但家属不同意”而引发的纠纷。面对法律空白导致的遗体所有权、使用权等伦理问题,大多数医院与医疗机构均对遗体器官捐献采取回避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