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脑死亡患者可以通过人工器械维持呼吸,国际定义新“脑死亡”标准确保器官摘除前血液保持流动
除了仅限于配偶、亲属间捐赠的活体器官以外,遗体捐赠的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才能保存几个小时至十几个小时。因为人心跳停止死亡几分钟以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尸体已经根本没有摘取其器官的必要。因而,只有在脑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器官移植才有可操作性。换言之,如果没有脑死亡的标准,就不可能有遗体的器官移植。
“脑死亡”这一概念的提出,是由于近代医学的进步,先进的高效复活技术和人工呼吸机可以使心跳、呼吸停止数小时,乃至10余小时的病人重新苏醒,再加上人工营养维持,能使一些病人“起死回生”。但大多数人只能靠人工器械勉强维持心跳呼吸,已完全失去了生命的活力。于是,1968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和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先后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只要人处于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运动,没有对光反应和生理反射, 脑电图平坦的状态下, 并且在24小时内经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 就可以宣告死亡。目前, 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采用了脑死亡标准。
中国脑死亡标准尚无立法,相当于从活人身上摘取器官却可能被判处盗窃侮辱尸体罪
目前,中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尚无立法。而司法、公安甚至有的地区卫生部门都不愿意承担器官捐赠的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导致如今的器官捐赠在中国寻求的是一条“法无名不责罪”的“无罪化”道路。使得在脑死亡时摘取器官进行捐赠的行为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存在反对。
而脑死亡概念没有立法确认的情况下,有关器官移植的刑法讨论则是一个悖论。刑法第234条中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传统的心跳呼吸停止死亡标准,犯罪人根本没有犯罪的必要,器官在心跳呼吸停止的情况下已经没有被移植的价值和作用,而在脑死亡标准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被器官移植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有生命的活人,活人在不能保证其器官功能的前提下被摘取器官,又如何能够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