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终审判决一起巨额医疗赔偿案,宣判海南省某医院(下称该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48519.65元。
事件回放:患者成植物人引医疗纠纷
患者符志强,男,1948年12月出生,海口市乳酸食品厂退休工人。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自2004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符志强曾先后共6次因病入住省某医院处进行治疗。其中,符志强因突起左侧肢体麻木、乏力于2004年11月17日第一次入住该医院进行治疗。2006年6月5日该医院确认,符志强除了患有脑梗塞、高血压3级、脑出血后遗症等症状外,还患有2型糖尿病、高血脂症。2008年7月1日第五次入住该医院,经超声检查显示: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右锁骨下动脉起始部粥样斑块形成(软斑)。但该医院未就超声检查显示的结果作出诊断结论。
符志强在该医院六次住院治疗期间,该医院虽然对符志强患有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等症状进行了针对性的治疗,但未对符志强患有高血压病、高血脂症的病情规范使用降压药物,且出院医嘱也不建议患者坚持服用降压药物。
2012年3月19日,符志强再次入住该医院中医科。经检查初步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等。之后,该医院对符志强给予扩张血管,改善血液循环,营养修复脑神经细胞及降糖等药物治疗。同年4月3日,符志强表现出鼾式呼吸、嗜睡等意识障碍,左下肢肌张力减低,呼吸气促,瞳孔散大,呈昏迷状态的症状。该医院对符志强会诊后,提出转神经外科行气管切开及进一步治疗的意见。同日,符志强转入该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治疗,当日给符志强行气管切开手术,行右侧锁骨下深静脉置管术,之后给降压、降糖、抗炎、控癫痫等药物治疗,但病情无明显改善。同年4月29日,符志强病情逐步加重、恶化,生命体征不稳,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的情况。符志强妻子吴美蓉遂签名要求放弃治疗,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
2012年4月30日至2012年11月期间,符志强先后又到其他医院治疗。
法医鉴定:患者为一级残疾,医院过错56%
2012年6月4日,符志强妻子吴美蓉认为该医院在对符志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发生纠纷,便共同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就该医院对符志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符志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符志强的伤残等级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同年8月3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该医院在对符志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错行为;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评为56%;3,患者符志强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逾10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符志强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虽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与该医院的诊疗过错亦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被鉴定机构评为56%,该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符志强人身损害,应赔偿符志强的经济损失。
2013年1月2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符志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48519.65元。
该医院不服一审宣判,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驳回该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医院不服终审判决,正在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