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佩戴隐形眼镜吗?如果是,那你可要小心了,千万不要用不合格的隐形眼镜。7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披露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对夫妻住着高档别墅,暗地里却租赁厂房组装批发假冒伪劣的隐形眼镜牟利,一副隐形眼镜进价7元,而批发出去的价格则高达80元,有据可查的案值达40余万元。
供货方“出事”牵出夫妻公司
2012年7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侦查沈阳某隐形眼镜制造中心负责人谌某、张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中,发现重庆市渝北区的冯某曾在谌、张处购入隐形眼镜半成品,并在其租赁的仓库内张贴重庆某隐形眼镜商标,在市面上进行销售。沈阳市公安局于2012年7月底将该线索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渝北区警方立案侦查后,将冯某、程某抓获归案,并于今年3月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官审查,冯某、程某系夫妻,住在南岸区某高档别墅区,是重庆市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股东,冯某是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以来,夫妻二人在不具备生产资格的情况下,从沈阳某隐形眼镜制造中心购入大量半成品隐形眼镜,而后将自己制作的商标粘贴到购入的隐形眼镜包装瓶上,向全国6省市多个经销商进行销售。
明知不合格却大量购买组装批发
“需要货的时候,我就把各种度数隐形眼镜的数量传真到湛某的公司,湛收到传真后就发货到重庆。我收到货,就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电汇到他的账户上。”犯罪嫌疑人冯某对检察官说。
犯罪嫌疑人程某也供认:“沈阳某隐形眼镜制造中心给我们生产的隐形眼镜没有任何标志、标识,是裸瓶的,我们收到货后,就自己粘贴自己奥球丽牌的相关标志、标识。”
检察官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冯某、程某所注册的重庆市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仅有医疗器械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没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夫妻二人明知没有生产资质,在隐形眼镜包装瓶上贴商标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2011年11月开始,仍从沈阳某隐形眼镜制造中心购入无任何标志标识的A-1型隐形眼镜约6万片,并在购入的隐形眼镜半成品上张贴自己的商标及相关的标志、标识和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含水量等,把生产好的隐形眼镜批发销售到四川、贵州、广东等地。
检察官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组装隐形眼镜的过程中,根本不是在无菌环境下进行。“我们在库房先把隐形眼镜包装瓶盖用剪刀撬开,用事先准备好的新盖子盖上,再用封瓶机把盖子封好,然后把包装好的瓶子放进消毒高压锅里进行消毒处理,最后把消毒好的包装瓶贴上商标。”冯某称。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冯某夫妻所生产、销售的隐形眼镜的屈光度、标签项目不符合GB11417.2-89《软性亲水接触镜》及97年标准修改单的要求,全系伪劣产品。
为了逃避查处而在外地销售
为避免在重庆当地遭到查处,冯某夫妻的公司组装出来的伪劣隐形眼镜全部销往外地。据查,这些伪劣隐形眼镜主要批发销售到四川、贵州、陕西、山东、河南、广东等地一些眼镜公司、眼镜商行等企业和个体商户。
“我还向沈阳某隐形眼镜制造中心购买过美瞳隐形眼镜,我知道他们并没有生产美瞳隐形眼镜的资质,但为了赚钱我还是买了,在库房里贴上我的商标。”冯某夫妻的公司除了销售伪劣A-1型隐形眼镜,还非法购买并出售美瞳隐形眼镜。
调查显示,冯某夫妻的公司出售的伪劣A-1型隐形眼镜进价约7元一副,批发价则高达80元一副,仅这一类型隐形眼镜涉案金额就达40余万元。
“冯某夫妻将隐形眼镜贴上自己的标签即销售给有关客户,流入消费者手中,其行为实质是为牟取非法利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涉案金额已超过人民币5万元,已经侵犯了国家有关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官指出。
2013年初,冯某夫妻的公司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4212元,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共计罚没人民币871060元。
由于犯罪嫌疑人冯某系法人代表、程某(另处)系股东,二人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实施的行为系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检察官认为该公司还涉嫌单位犯罪。近日,重庆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冯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该院提起公诉。
员工眼红老板发财辞职单干
32岁的邓某曾是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邓某在工作中发现,公司所购进的隐形眼镜,大多来自沈阳某隐形眼镜制造中心。
“冯老板从沈阳购入的白瓶装隐形眼镜,没商标、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含水量等信息,明显属于‘三无’产品,这样的产品都卖得出去,销售也没有出现过大问题。”刚到公司,邓某感到很奇怪。
不过,久而久之,邓某摸清了老板的“发财”门道。“隐形眼镜进价约7元一副,到市场上的批发售价最高可以卖到80元一副。”邓某觉得这是个挣大钱的机会,于是很快辞掉销售工作,决定单干。
随后,邓某开始直接向沈阳某隐形眼镜制造中心大量订货。而沈阳的这家眼镜公司在2011年搬到新厂址后,并没通过药监部门验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不能生产产品。
沈阳的眼镜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的方式发货给邓某,并给他发来标签和合格证让他自己贴。邓某将贴好标签的隐形眼镜批发销售到河南、湖北、浙江、四川一带。
起初,邓某购买和销售的是沈阳某隐形眼镜中心生产的某型号隐形眼镜。“这个型号购入单价4元到5元一片,批发销售出去价格在7元到15元之间。”邓某坦白,自己并没有办理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产品的日期和批号都是按照我的意愿打出来的。”邓某说,每次沈阳公司给他发来的商标,都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我都是自己找打印店打印。”
随着业务的拓展,邓某除了销售隐形眼镜,后来又增加销售美瞳镜片。“加工过程是一样的。”邓某对生产、销售这些伪劣的隐形眼镜很有经验。
去年7月,沈阳警方在查办沈阳某隐形眼镜制造中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发现了重庆的邓某也涉案其中。重庆警方在邓某家中将他抓获,并查获了大量“三无”隐形眼镜镜片。
经过调查,邓某从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20万余元。今年3月,邓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渝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0日,区法院依法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90000元。
检察官暗访隐形眼镜市场并发出检察建议
办案检察官称,从查办的案件看,虽然冯某经营的公司有一些手续,但并不合格。一些眼镜公司为了图高额的利润,就直接从冯某手中进货,转手就销售给顾客。一些顾客使用后造成不适也只是退钱了事。这些眼睛公司非法获取高额利润,但给顾客却造成了程度不同的伤害。
检察官解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装劣质隐形眼镜并销售,欺瞒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月20日和21日,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专门到当地隐形眼镜门店进行暗访。通过暗访发现,一些地下商场的眼镜门店存在很大问题。隐形眼镜琳琅满目种类繁多,很难辨别质量真伪。检察官发现,部分店铺中等的隐形眼镜只要100多元就可以搞定,好一点的要300多元,而在一家品牌隐形眼镜店里,同样的隐形眼镜打折下来都要300元。
检察官指出,消费者到有资质的正规眼镜店或者医院的眼科进行检查后,在医院配镜站购买隐形眼镜,该镜片应该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证书。消费者在有资质的眼镜店购买隐形眼镜时,要在专业验光师的指导下,通过规范准确的验配过程、试戴环节等确保选购适合自己的隐形眼镜。不要为了图便宜方便就在地摊上去购买,最终害的还是自己。
记者了解到,渝北区检察院近日为此还专门向相关的眼镜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严格把好进货关,把好眼镜质量关,不能让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坑害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