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乡西园村白沙村村民杨先生向记者反映,2012年5月,他34岁的儿子杨发洲因大便出血到上饶市中医院诊疗,该院将直肠腺癌误诊为混合痔和直肠息肉,导致他儿子耽误治疗黄金时间,并辗转上海等地医治,药费高达10余万元。
后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医疗鉴定,结果为上饶市中医院在治疗期间因术中(后)未送病理组织学检验,违反医疗常规和贻误诊断及治疗过错等多项事宜,综合评估该院应承担过错(过失)40%至50%为宜。然而,院方只赔付了他儿子4.3万元。
而上饶市中医院则声称,医院已与患者签订赔偿协议,目前已将赔偿款汇给患者。
投诉:直肠腺癌被当成混合痔医治
据杨先生介绍,其子杨发洲因长期大便出血,于2012年5月入住上饶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混合痔和直肠息肉。该院当日帮杨发洲进行“常规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和息肉切除术”。手术后儿子出院回家,却发现大便仍然带血。6月,杨发洲又到上饶市肿瘤医院重新检查,医生给他做了电子肠镜检查,第三日,该院病理报告确诊为直肠腺癌,并建议其转院治疗。
2012年7月,杨发洲转院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就诊,被确诊患直肠腺癌。两日后,该院立即为其进行“直肠癌根治术”,经过14天住院治疗,因家中经济困难,被迫又转院回到上饶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司法鉴定:院方属误诊及违反医疗常规
日前,杨发洲向记者出示了2012年5月份在上饶市中医院治疗的病历和出院小结,并称,因该院没有对他进行病理检查,把直肠癌当作混合痔和直肠息肉来治,耽误了他的治疗黄金时期,导致其病情进一步恶化。
杨发洲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12年10月由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者从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看到,经该所法医临床鉴定专家人员逐个对各所医院资料鉴定和分析,认为上饶市中医院对患者杨发洲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手术切除中(后)未送病理组织学检验,违反医疗常规;对直肠癌等肛内疾患者认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存在贻误诊断和治疗的过错(过失)。综合评估上饶市中医院对患者杨发洲承担过错的参与度以40%至50%为宜。
患方:等钱治病签了赔偿协议
杨先生称,2012年底因儿子患病欠下十余万元债,又因急需治疗费,家人多次要求上饶市中医院就误诊一事进行经济赔偿,通过上饶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等钱治病,我便代儿子与院方签了4.3万元的赔偿协议书”。
记者在杨先生处看到了该调解协议书。协议大致内容为:医方一次性赔偿杨发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和住宿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元赔款;患方收到赔偿款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并约定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纠纷再次向医方提出任何要求,或通过其它途径提出诉求。协议签订时间为2012年11月27日。
医院:院方确存有失误
近日,记者到上饶市中医院采访时,该院院长刘和开在电话中称“在外有事”。该院医务科长郑础兴(谐音)称,杨发洲入院时,医生通过指诊对患者杨发洲检查后诊断为混合痔和直肠息肉。
郑础兴声称,指诊只能确诊距肛缘7cm以下的肛门、直肠有无病变和病变的性质,而直肠癌是在离肛门10cm以上,只能通过机械设备仪器才能检查确诊,而该院没有通过病理组织送检,他承认院方是有点失误的。
一位自称是该院张姓领导的女子称,此次医患纠纷,通过上饶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患者家属与院方达成了赔偿患者杨发洲4.3万元的调解协议,并且院方已按调解协议赔偿标准通过中心的账户汇出赔款给患者杨发洲,当时,患者表示同意,并非院方施压,也并非患者与院方私下解决的。
法学专家:赔偿协议条款显失公平
上饶师院法学专家刘教授称,因患者杨发洲已经通过浙江法会司法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果为上饶市中医院在诊治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和一定程度上存在贻误诊断和治疗过错(过失),并且综合评估上饶市中医院因过错的参与度应承担40%至50%为宜的标准。
但是,医方(上饶市中医院)与患方(杨发洲)所签约的赔偿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上看,第一点是赔偿金偏低,既然上饶市中医院存在诊治过错应承担40%至50%为宜的标准,而患者杨发洲在调解之前就已经花费了治疗医药费等10余万元,并且4.3万元赔偿金还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第二点是没有补偿后续治疗费。因癌症是一种病情周期长的一种病,在那份偿协议中,就患者杨发洲的后续治疗费上饶市中医院没有给予一分钱补偿,也没有注明不给后续治疗补偿的理由,再加上协议约定不准患者杨发洲以后提任何诉求;况且患者本身就是弱势群体。
综合上述,该份赔偿协议有显失公平。如果患方出现旧病复发导致死亡,可通过法律追诉院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