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的陈先生投诉,称自己和女友在饮用所购买的康师傅茉莉蜜茶后发生腹泻和腹痛症状,之后,在康师傅茉莉蜜茶饮料瓶中发现类似“白木耳”的不明物质。中国日报网商业频道记者与康师傅官方客服联系后,其客服人员仅表示查明原因后,一定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据陈先生介绍,6月22日,他和女友从广州揭阳到南沙滨海乐园坐摩天轮,在游玩之前到附近的好宜家百货购买了巧克力、凉茶和一桶2升装的康师傅茉莉蜜茶,饮用康师傅茉莉蜜茶后不久两人出现腹痛和腹泻现象,急忙回到宾馆并终止了余下的游玩计划。第二天,在准备退房整理物品时才发现,自己购买的2升装的康师傅茉莉蜜茶中有一大块疑似“白木耳”状的异物。陈先生用力摇晃后,异物不散,确定不是沉淀物。
随即,陈先生和女友找到好宜家百货的经理协调此事并要求依法赔偿,商场经理打了多次电话给当地康师傅饮品代理商的业务员,但业务员以周末没上班的理由,拒绝当天处理此事。后经商场经理的反复沟通,当地的代理商叫陈先生自己去打康师傅茉莉蜜茶饮料瓶上的客服电话进行理赔,之后就无论如何也不再接电话了。
陈先生特意说道,好宜家百货的经理虽然也拒绝支付赔付,但表示如果陈先生愿意将购物小票和饮料留下,他可以负责去找生产商进行赔偿。而陈先生考虑到当天就要回揭阳,也不放心失去仅有的凭据,决定回家后再选择其他理赔途径。
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刘艳兰律师在接受中国日报网商业频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赔偿。
刘艳兰律师还表示,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据陈先生表示,为了验证是不是其他康师傅茶饮料中也有类似物质,还亲自去了几家超市观察,都没有发现类似的情况。回家后陈先生将购买的康师傅茉莉蜜茶中类似“白木耳”的物质取出,发现该物质如一层白膜,似果冻一类的物质。
据报道,从2008年康师傅推出茉莉蜜茶以来,类似事件不断发生。2009年9月,《西部网》报道中称,西安市民张先生购买的一瓶康师傅茉莉蜜茶,竟发现茶水浑浊,里面竟有犹如银耳状的漂浮物。2010年6月,《济南新闻网》报道市民杨女士在给孩子饮用康师傅茉莉蜜茶后出现腹泻症状,随即发现瓶内液体浑浊,有许多细小的颗粒状沉淀物。2010年8月《北方新报》报道,呼和浩特市读者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前两天,我在海拉尔西街富贵烟酒店买了一瓶康师傅茉莉蜜茶,打开瓶盖前我发现瓶中的饮料有一团絮状物。”
记者通过康师傅官方渠道向其客服反映陈先生遇到的问题,康师傅客服要走了记者的电话和图片,承诺会有人与记者联系,并会告知茉莉蜜茶进入异物的最终原因。对于之后记者的几次追问,康师傅官方客服就未再回应。
自截稿时,记者尚未收到任何答复,消费者陈先生也期待康师傅公司可以依法给予自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