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间,山东省菏泽市男子耿某某因非法生产、销售药品、假药及有毒、有害保健品,非法收入近90万元。日前,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了解,2012年到2013年间,耿某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菏泽城区非法生产、销售药品、假药及有毒、有害保健品。经鉴定,其无证销售的“同仁安神丸”“疏风定痛丸”等药品共计价值40余万元;非法生产、销售的假药国药准字“金鹿十鞭” 共计价值30余万元;非法生产、销售的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活肾王”“印度小红丸”等保健食品共计价值17万元。经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测认定,耿某某生产、销售的金鹿十鞭等药品均为假药。
牡丹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耿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药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近日,牡丹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牡丹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耿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