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王女士花6000元在一家美容院进行全身脱毛,在进行眼周脱毛时意外烧伤眼睑,她将美容院诉至法院。
日前,朝阳法院审结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定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实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术,一审判决美容院退还王女士服务费6000元并赔偿损失275元。
据王女士诉称,去年9月30日,她来到位于建外SOHO的北京思琦美容美体中心进行E光脱毛,起初她只想对手臂和小腿脱毛,在服务人员的一再推荐下升级为全身脱毛。
去年11月20日,王女士在美容院进行眼周脱毛时,在第一次激光放射后突然感到右眼睑刺痛,同时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并发现眼睫毛脱落。王女士到医院就医,诊断为右侧上眼睑烧伤。
王女士认为该美容机构非法行医并提供非法治疗项目,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6000元,同时索赔医疗、交通、精神损失等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未经机构核准就对王女士实施具有侵入性的美容手术,双方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此案的主审法官白小莉指出,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这种“非法行医”在美容行业非常普遍,消费者在美容前,一定要对美容项目有所了解,医疗美容项目一定要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