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医院在对一女子取环手术中,不仅未取出避孕环,而且致其子宫及肠受损,受害女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南阳市中医院向受害女子赔偿10万余元。
妇科手术造成伤残
2011年12月29日,赵红(化名)到南阳市中医院做取环手术。医生告知赵红先做检查以明确避孕环的位置,赵红说已透视,没有出报告,没有发现避孕环。在赵红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情况下,医生开始做取环手术。手术中,赵红疼痛难忍、出血不止,手术结束后,赵红呕吐不止,呕吐物为黑色液体,经彩超检查终未发现避孕环。赵红也未补办缴费手续。取环后约17小时,赵红突发腹部疼痛,到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对赵红进行手术治疗,术中发现赵红子宫穿孔、肠管破裂,遂进行了修补手术。赵红住院治疗32天,支出医疗费共1.9万余元。
2012年2月18日,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赵红肠管破裂修补后鉴定为9级伤残,子宫破裂修补后鉴定为9级伤残,支出鉴定费600元。
患者没缴费,医院不负责?
2013年1月2日,赵红将南阳市中医院告至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她认为,南阳市中医院未对其进行详细的术前询问、检查,盲目手术,致使她子宫、小肠及内脏破裂,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8万元、营养费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护理费3151.45元、误工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7万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600元,共13万余元。
被告南阳市中医院辩称,原告系通过熟人到我们医院手术,不存在有偿的医疗服务关系。原告无缴费凭证,原告的损害系我院个别医生的个人行为所致,与医院无关,我院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本身不存在避孕环,隐瞒真实情况,医疗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10万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通过被告医院的熟人医生进行医疗,且未办理挂号、缴费手续,但接待原告的医生是以被告医院医务人员的身份,且在被告医院利用被告医院的设备对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因此,被告医务人员的行为对外是一种职务行为,被告医院与原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关系。原告未被要求办理挂号和缴费,属医院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其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不排斥患者与医生个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不能因为患者是医生个人的熟人就否定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医院手术后出现突发腹痛,到南阳中心医院经手术被确诊为子宫穿孔、肠穿孔,说明被告医院在对原告做取环手术时,操作不当,致原告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由于被告医生的行为导致原告伤残,使原告遭受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但考虑原告与被告医院医生较为熟悉,且被告也未向原告收取医疗费用,结合被告医院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南阳市中医院支付原告赵红赔偿金9.6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