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0年6月5日,男子张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了两瓶敌草快除草剂。回到家后张某喝下农药,不久被人发现送到萧县医院接受洗胃,治疗后被转入徐州住院治疗4天出院,出院后张某不幸离世。
张某死后,其家属将张某购买的除草剂送到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经检测,产品有效成分体操块二溴化物,含量不符合标示量,含有添加成分百草枯阳离子,判不合格。
事发后,刘某家人将李某以及萧县某农资经销部起诉至法院,其家人认为,国家全面禁止百草枯所有剂型生产销售,该农药成分含有百草枯阳离子,为剧毒成份,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据此,刘某的家人将吴某某以及萧县某农资经销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知除草剂是用于农业除草之用,具用毒性而主动口服,该除草剂含量不符合标示被判不合格,并不是导致该男子死亡的原因。该男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