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高店镇一名老人娶未成年女孩为妻”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3月1日,河南驻马店官方人士称,经初步调查,“老人”张先生55岁,“未成年”女孩系智障人士,20岁。此事系新娘“娃娃脸”引发的误会。
张先生表示,双方婚姻得到了女方家长同意。他能结上婚,很高兴,会对智障妻子好一辈子。他虽已办结婚酒席,但还没领结婚证。
泌阳县官方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发来的通报称,2021年3月1日看到网络自媒体上传播“智障女子被迫嫁给老头”视频后,泌阳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安、民政、法院、妇联和当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智障女子出生于2001年2月。经媒人李某山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智障女子在父母的陪同下,嫁到泌阳县高店镇某村,与村民张先生结婚。张先生按照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
经进一步调查,两人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调查组又前往女方家中进行咨询。经询问智障女子监护人得知,其女儿已到结婚法定年龄,虽然有些智障,但也想给女儿成个家。经亲戚朋友介绍,委托媒人联系,与张先生多次沟通,认为两家相邻,方便日后走动相互照顾,且男方除年龄有些偏大,为人忠厚老实,一直单身未婚,家庭经济条件能够保障女方生活。
据该官方人士介绍,3月1日下午专题会议上,相关部门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原《婚姻法》被废止。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简单点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已经被废除。
与会单位还认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意味味着:一方面,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社会有义务,国家有责任采取切实的措施,使他们受到家庭的抚养呵护,以及将他们生儿育女的弊端减到最小。
基于前述法律规定,与会单位认为,双方的婚姻没有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该名官方人士说:“基于此,民政部门不能给他们办理结婚证,因为女子是智障人士,不能真实表达其愿意不愿意结婚。但综合看此事件,不能说他们的同居是违法的。”
该名官方人士介绍,当地党委和政府会结合实际情况,对这个特殊家庭进行关爱指导,促进残疾人的生存、生活,做好社会帮扶,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3月1日下午,该县公安、民政、法院、妇联等部门就“55岁男子娶20岁智障女”一事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认为,55岁的张先生和20岁智障女子同居不违法,但不能办理结婚证。依据相关政策,双方日后若有孩子,可办理准生证并上户口。此外,该县相关部门会积极帮扶这个特殊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