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使用工业硫黄熏制干辣椒的被告人范某雄、范某在湖南汝城县人民法院接受审判,被告人范某雄、范某均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外务工的范某雄,抱着回乡创业的梦想回到了家乡汝城,在与同样是在外务工归来的表兄弟范某商量以后,二人决定租用村里的老礼堂用于生产干辣椒。为了使生产出来的干辣椒色泽鲜亮、容易保存,二人决定采用工业硫黄熏烤的方法进行干辣椒的生产。
案发后,当地公安民警在二人用于干辣椒生产的礼堂内依法扣押了黄色晶体状物品7.3公斤以及干辣椒成品2300公斤。经鉴定,扣押的黄色晶体状物品为合格的工业硫黄;扣押的干辣椒成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雄、范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雄、范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被告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