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孙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在欧尚超市星塘店购物时,竟然买到了一堆过期商品。对于这种情况,超市仅同意作退货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让他无法接受,随后提出了“十倍赔偿”,但遭到拒绝。
在园区湖东欧尚超市星塘店,孙先生展示了购买的商品和购物发票。这款过期商品为“长康第一到纯芝麻油”,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保质期为2年。截至昨天,过保质期一天。
孙先生说,他的弟弟和儿子做熟食生意,这种芝麻油是用来拌菜的,为了降低成本,他们通常会选择一些打折促销或者来路可靠的便宜的商品。此次,他一共购买了9瓶,总计258元。“我老花眼,买的时候也没看清楚,谁能想到这么大的超市会卖过期商品。”孙先生说,在结账之后,一名收银员发现了这些芝麻油过期了。超市工作人员随即提出退货处理,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方式让孙先生很气愤。
孙先生说,他对超市的运作有所了解,出现销售过期食品十分不应该,更不应该的是,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的态度是“一退了之”,这是对消费者的极大不尊重。孙先生随即提出了“十倍赔偿”,但遭到了超市方面的拒绝。
在拨打了110报警后,警方介入,双方进行了协调,未达成一致。
就相关情况,记者与欧尚超市星塘店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联系。最终,通过服务台联系到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购买了,并进行投诉,这一情况确实存在。之前他们与孙先生协商,同意“退一赔十”,但是赔的是十倍的芝麻油实物,消费者不接受;110民警协商赔偿孙先生1500元,超市没有同意。
现场,孙先生提出“十倍赔偿”,超市仍无法接受,但双方同意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采访中,有超市中购物的消费者说,在欧尚超市星塘店,类似的过期商品还有许多。在一个冰柜前,记者看到,一款700克瓶装“阿竹精致5A黄泥螺”也已经过了保质期。“旁边的这个分量多一点的,再过几天也过保质期了。”一名顾客说,这些商品的价格都不低,一旦买回家,拆封,再讨说法就难了。“如果没注意保质期,吃进肚子里,问题可能就更严重了。”
一些家住附近的顾客说,这么大的超市,对于食品安全应该有一套完整的监控体系,货架上的商品过保质期,实在是一种“低级错误”。家住天地源橄榄湾的袁女士说,一般情况下,买到过期商品,就是退货了事,她希望“十倍赔偿”,但是往往做不到十倍赔偿。“主要是耗不起时间,生不起气。”袁女士说,退货只要几分钟,求几倍赔偿则要耗上数小时。“如果货值不大,就算了。”
就相关情况,记者也咨询了工商、消保部门工作人员。工商、消保工作人员认为,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存在过错,购买到问题食品,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但赔偿金的数额双方间可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