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外省瓶装水用浙江标准 砷指标放宽5倍

瓶(桶)装饮用水标准差异

国家标准

(2008年修订)

总砷(As)/(mg/L)≤0.01

镉(Cd)/(mg/L)≤0.005

溴酸盐/(μg/L)≤10

浙江省标准

(2002年制定,2005年修改)

总砷(As)/(mg/L)≤0.05

镉(Cd)/(mg/L)≤0.01

没有溴酸盐指标要求

农夫山泉“标准门”还在持续,这家企业被指在外省生产、销售的瓶装天然水执行其总部所在地浙江省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而该标准中,总砷、镉限量等指标远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2008年修订后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等国家标准,有的指标甚至放宽5倍。

2008年1月、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两次就《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布修改单,要求修订部分指标,如“总砷(As)/(mg/L)”由“≤0.05”改为“≤0.01”,“镉(Cd)/(mg/L)”由“≤0.01”改为“≤0.005”;增加了“溴酸盐/(μg/L)≤10”。而早报记者比对目前仍在执行的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发现其总砷要求依然为≤0.05,镉≤0.01,没有溴酸盐指标要求。

国家标准委发出修改单至今已5年,为什么浙江的地方标准一直未按要求修订?早报记者了解到,那时正值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能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考虑到地标修改要经历一系列流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没有启动,而是形成材料移交卫生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食安处人士则表示,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已纳入修订计划,目前处于修订程序,预计年底前可完成,但未透露修订何时开始、目前所处阶段。

在一份通稿中,浙江省卫生厅称:根据体制调整,开展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征集、标准起草及审评等工作,目前已有17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7个地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还开展了202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

核心是砷、镉含量

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于2002年由省质监局组织立项制定,国家《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出台后,浙江省于2005年据此作了修改,形成了DB33/383-2005,农夫山泉参与起草了这一标准。

在我国,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前者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对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最基本的饮用水国家标准,俗称“自来水标准”;后者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早报记者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了解到,包装饮用水分纯净水、天然矿泉水、其他三类,天然水归入“其他”类。2000年,农夫山泉宣布停产纯净水,全部生产天然水,天然水目前是其主营业务之一。

与2002年版本相比,浙江2005年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对“天然水”的定义作了修改: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涧水等)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其他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同时,成品水镉指标由“mg/L,≤0.005”调整为“≤0.01”。

国标将致成本提高

此前,有媒体援引环保人士的话称,“标准门”的核心是砷、镉含量。“化工、冶炼,尤其是矿渣中的重金属对山泉水、湖泊水影响最大,最难就是处理砷,尤其是低浓度砷,按现行活性炭、沙滤等一般工艺处理不掉,得用专业化设备、工艺,但成本贵。”

2008年,国家标准委两次就《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布修改单,要求更改部分指标。但当时,浙江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标并未跟进修订,总砷要求依然为≤0.05,镉≤0.01,没有溴酸盐指标要求,均比国标宽松。

据了解,国家标准委发布修改单,是因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年12月发布后,2004年开始实施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部分指标已不相符,所以要改。浙江地标没有马上改,是因为2009年2月发布、2009年6月起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考虑到地标修改要经历立项、审批、评审、公示等流程,省质监局没有启动修订,而是形成材料,于2009年移交卫生部门。

修订预计年内完成

不过,在国家标准委修改单发布后,质监部门于2009年一季度修改了《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之一是国家、省质监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

《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显示,其检测依据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瓶装饮用纯净水》等国标,以及浙江2005年版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标,判定总则之一是: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浙江省质监局人士表示,《饮用天然水评价规则》适用于省内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去年,浙江对全省饮用水生产企业抽查500余批次,依据《评价规则》,约有10%的企业未达标,未达标项目基本是微生物指标,“不过,这些企业并不是不知道国标调整,而是自身质量管理、工艺控制的问题。”

接受记者采访时,浙江省卫生厅食安处人士表示,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DB33/383-2005)目前已处于修订程序,预计年底前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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