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多的官司:幼儿园被关停,园长被网上通缉
2010年12月29日中午12点多,南安市六艺·树人幼儿园4岁男童鑫鑫(化名),在幼儿园吃完面条、水煮蛋后午休,突然嘴唇、脸色发黑,送到南安市医院抢救不幸身亡。园长陈灵钦在被调查期间,于2010年12月31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突然割腕幸无大碍。
事发后,南安市安监局作出事件性质认定——安全责任事故。2011年3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以安监部门作出的这一事件性质认定为依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陈灵钦刑事立案,进行网上通缉。同年6月15日,南安市教育局也以“安全责任事故”为依据,对该幼儿园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
幼儿园向泉州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教育局维持南安市教育局做法后,2011年9月9日,南安市法院开庭审理幼儿园状告南安市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民事案。2011年11月28日,园长陈灵钦被抓,其丈夫林先生当日随后签收到南安市法院作出的该起民事案的行政判决书,判定教育局没错,事后幼儿园不服上诉,二审败诉。
另外,今年4月23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灵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8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后,陈灵钦表示要上诉。
法院一审认为:园长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灵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灵钦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被告人陈灵钦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灵钦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陈灵钦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灵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