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美女刘兰为追求更美,决定对自己稍宽的面部做下颌角整形手术,但手术后不久,女孩却感觉自己的脸颊出现凹陷,整形不但没有实现更美的愿望,反而变丑了。2011年5月,女孩一纸诉状将某整形外科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0万元,不久又追加到120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女孩整形前后对比“美丽依旧”,驳回了女孩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回放
4年前,刘兰才22岁,相比同龄女孩而言,刘兰长得算是很漂亮了,但美中不足的是面部稍宽、并带点婴儿肥。为追求更美,刘兰决定对自己的面部进行整形。2008年9月27日,刘兰入住南京某整形外科医院,经检查,刘兰双侧下颌骨宽大,下颌角肥大。当日,医生在全麻条件下为刘兰做了“双侧下颌角截骨术”,手术消肿后,刘兰于9月29日出院。
术后康复不久,对着镜子左照右照的刘兰,并没有露出满意的笑容,反而平添了一肚子的苦恼,原因是她觉得手术将她的两侧面颊弄出了凹陷,原先讨厌的那种下颌宽大的感觉,如今想起来反而是一种饱满感。
由此,刘兰联想到手术前,医生曾以其脸部有点“婴儿肥”为由,建议她连同部分颊脂垫(注:颊部一块脂肪组织突起形成的三角形颊脂肪体)取出手术一起做,但遭到刘兰拒绝。刘兰经咨询一些整形专家后,怀疑此次手术后面部出现凹陷是医生擅自取出了颊脂垫使然。
这之后,刘兰一次次去找整形医院交涉,但医院开始说她瘦了,面部的形状是正常的。后来刘兰的体重增加了,但感觉面部凹陷情形依旧,于是医生又说随着年龄的增长,胶原蛋白逐渐流失,面部脂肪层会逐渐变薄,所以仍是正常现象,并指刘兰美丽依旧。这样在整形手术后的三年间,刘兰找了医院多次,但均未讨到满意的说法。
刘兰大学毕业后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同时还是一名兼职歌手,她把美丽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于是在找手术医院交涉的这段时间里,刘兰还另选医院采取了补救措施,遗憾的是仍未达到她理想的效果。
刘兰为整形的不理想而伤透脑筋,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为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刘兰于2011年5月一纸诉状将某整形外科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主张索赔损失20万元,之后又追加到120万元。
刘兰的起诉理由是,医院对其行下颌角手术不当,擅自取出颊脂垫,造成脸颊凹陷,给自己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使原本进入演艺界的梦想难成现实,对此应承担责任。刘兰在起诉时,提供了手术前后的照片及相关病历资料。
针对刘兰的诉讼请求,某整形外科医院辩称,刘兰术前没有说要取出颊脂垫,他们也没给其做颊脂垫取出手术。在诊疗过程中,手术操作及各项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刘兰术后自觉“面颊部凹陷”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请求法院驳回刘兰的诉请。
医疗鉴定认定
医院没有过失,手术达到预期
由于医院不认可刘兰的主张,案件审理中,刘兰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随后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不久,南京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患者“双侧下颌角肥大”诊断明确,医方行“双侧下颌角截骨术”有手术指征,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且术前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无证据表明医方术中取出了颊脂垫。
根据术前、术后的照片对比,达到预期治疗效果,患者所述“脸颊凹陷”的部位术前、术后无明显差异。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且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面对这份对己不利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刘兰没有向法院申请更高级别的医疗事故鉴定,只是称“凭肉眼也能看到自己脸上的凹陷”。
主审法官认为
对比前后照片,感觉美丽依旧
主审法官李子木认为,通过刘兰整形前后的照片比较,刘兰本来就很漂亮,整形手术后给人的感觉依然很美,脸部凹陷感并不明显。刘兰之所以未能打赢官司,关键因素在于证据不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是诉讼的硬伤。
法院最终判决
术后面容姣好,驳回原告请求
今年7月18日,鼓楼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造成患者脸颊凹陷的损害后果。而从刘兰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看,刘兰术后面容姣好,手术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判决驳回刘兰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兰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自庆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