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实施 自来水是否可直接喝

对话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

【开栏的话】

7月1日起,从自来水龙头出来的饮用水水质要达到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1985年的旧版国标相比,新国标的指标由35项提高到106项,与世界上最严的欧盟水质标准基本持平。

考虑各地情况,2007年新国标发布的时候,给出了5年的过渡期,今年正式实施。

对照新国标,各地饮用水都合格吗?老百姓家里的自来水能直接喝了吗?如果暂时不能直饮,问题在哪里?应该怎么办?

今天起,本版推出系列报道“自来水可以直接喝了吗”,探访实际情况,探寻问题所在,探究解决之道。人民网强国论坛也推出相关调查和访谈,敬请关注、参与。

今天的报道将对政府的责任进行探讨。

——编者

【核心观点】

观点一:

城市供水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服务属性,这导致政府和企业定位不清、职责不明,根本上导致了水质达标难。

观点二:

多数城市的水价确有上涨必要和空间。为什么老百姓对涨价有非议?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资责任缺失,简单求助于水价。

观点三:

应当进一步明确供水服务的公共品属性,明确政府在供水服务中的必然责任,地方政府是供水服务当仁不让的第一责任人。

一问城市水质差病根出在哪?

记者:城市供水水质为何总是难以达标?

傅涛:城市供水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服务的属性,这种状况导致政府部门和企业定位不清、职责不明。

在需要政府投资时,管理部门往往倾向于认同“供水服务市场化、供水商品化”,将它推向市场,推卸投资责任。而企业逐年亏损,想上调水价时,政府部门往往又认同民众“供水的公益属性”,不利于涨价。

定位不明,导致供水行业被人们戏称为“唯一亏损的垄断行业”,也从根本上导致了城市供水水质难以达标。

记者:这种“低价低质”恶性循环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

傅涛:城市供水属于地方城市政府负责的市政公用事业,是最基本、最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在城市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供水需求总量也在不断提高。加上饮用水水源水质日益恶化,水厂设备、工艺和供水管网需要改造,这些都需要巨额投资。

但是,如此重要的领域,面对如此巨大的投资需求,10多年来,许多地方政府财政投资杯水车薪。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居民用水水价一直低于运营成本,尤其是水源污染、水资源费上涨、水质标准提高之后,供水的生产和运营成本提高,供水行业普遍亏损严重,使企业无暇顾及水质的提高。

很显然,从投资层面看,政府没有把供水服务当作自己的一种责任。其实,自从1998年发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来,供水服务就走上了一条迷失之路。城市供水虽然是基本的公共服务,但政府在供水中的公共服务责任却没有体现出来。

《办法》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办法》没有强调、却也没有否定在价格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政府所肩负的投资责任。但这个办法被普遍误读为:实施价格管理办法后,政府投资予以免责,正是这种误读切断了财政资金的输血管。

事实上,《办法》所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至今也没有理顺,也就是说,《办法》一方面断绝了政府的财政投资,另一方面,在各方制约之下,水价也根本就没有能够跟上填补投资缺口,造成了目前水务投资巨大的漏洞。也就从根本上导致了供水“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局面。

二问想提高水质就得靠涨价?

记者:一个观点认为,只要自来水价格涨到位,供水行业目前的窘境就能缓解。您认为水价有没有必要涨?涨价能不能解决供水行业目前的问题?

傅涛:供水是政府提供给老百姓的公共服务,但供水不是普遍公共服务,所以国际上叫“受益者支付”原则。公众应该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主要体现在水价上。现在看,多数城市的水价确实偏低,有一定的涨价必要和空间。

但是,目前各方都过分寄希望于水价,甚至成为财政推脱责任的一种方式。供水全成本在1998年随着《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从政府责任中进入了水价,各种引水工程的费用在2004年随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从政府责任中进入了水价,水资源总量稀缺而产生的水资源费也全面进入水价。

为什么老百姓对水价上涨会有这么大的非议?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资责任缺失,因此简单求助于水价,将造成社会与供水企业矛盾加剧。

另外,各地自来水资产的简单变卖,更是雪上加霜——财政不仅不投资了,地方政府还在变卖水务资产,以填补城市发展的其他资金缺口。这不仅是政府投资的缺位,更是对供水服务的不负责任。

记者:政府在供水中的公共服务责任如何体现?相应的,哪些投资应该由财政负担,而不是简单进入水价?

傅涛:政府在供水中尽到的公共服务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通过监管实现对供水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约束,通过适当的投资补助来调节总体服务价格,同时对弱势群体给予补助,让所有人享有同样质量的供水服务。

但目前的情况是,水价监管缺乏科学性和公开性,水质监管存在体制性缺位,服务监管也有待加强。

由于水环境恶化,原水的合格率不容乐观,而原水污染的环境代价由城市供水行业负担。因此,水源治理、战略性调水等工程投资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投资来补偿,不应该完全进入末端价格。

另外,一户一表及配套管网的改造都是服务于政府社会目标的投资,不简单适用于受益者支付的原则。因此,建议政府财政专项列支,集中完成水表改造和管网更新投资,降低水价总体压力,让公众支付的水价集中覆盖运营服务成本。

政府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责任,除了这些沉淀性设施的投资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弱势群体的补贴,以实现供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在提高价格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补贴,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问促标准落实政府该干啥?

记者:政府责任的迷失、定位不清,对已经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新标准,有哪些影响?

傅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最让人担忧的是水质的安全性威胁。因为标准落到实处,难的不仅仅是工艺技术问题,还有设施改造的投资问题,有了投资还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去实施,其后,供水成本也会随之上升,如果这些成本完全进入价格,水价上涨压力也会增大。

另外,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监管水平与改造供水设施同样重要,也是施行新水质标准必须同步完成的重要任务。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供水企业的水质检测能力欠账太大,且行业管理缺位严重,供水检测基本是供水企业自检自报。因此不难理解,各供水企业在资金紧张的背景下,首先砍掉的是检测成本。

更为严峻的形势是,部分自来水公司可能经济上无以为继,从而降低服务质量,最终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同时,城市供水失去外部输血的情况下,设施能力可能发展不足,难以应对高速的城市化,难以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记者:在厘清定位和职责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完善供水行业,从而改善水质,您认为还有哪些努力的方向?

傅涛:要想获得真正健康安全的供水,目前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首先,供水服务的公司经营模式国际通行,且行之有效,但是这不意味免除政府责任。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供水服务的公共品属性,明确政府在供水服务中的必然责任,地方政府是供水服务当仁不让的第一责任人。

其次,推进供水资产与运营服务的分离,让供水设施投资在财政列支中重新开户,就像把保障性再次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开户一样,如果价格不能覆盖成本,政府财政必须出手充分保证基本供水服务的投资要求。

同时,坚决继续在供水运营服务环节引入市场机制以约束供水服务成本,切忌非此即彼,避免一旦强调政府责任和政府投资就施行政府垄断经营,应让市场机制充分应用于运营服务环节,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高标准一定能倒逼高水质吗(民生观)

商旸

高的标准必须依靠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实实在在的监督管理、行之有效的惩处办法,才能成为维护百姓利益的铁律

今年7月1日,是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的最后期限。新国标涵盖106项检测指标,如果全部达标,自来水将可以直接饮用。这是可以媲美欧盟的直饮水标准。

对于新国标,至今仍有争论。有人认为,我国的水质状况整体已经发生变化,新国标高标准严要求,正当其时;也有人认为,就目前我国的自来水处理能力和检测手段而言,出台如此严格的标准,难免纸上谈兵。

高了还是低了,可以继续探讨;但既然已经颁布,那就应该执行。从百姓角度讲,对于提高标准、倒逼水质的提高,肯定是举双手欢迎的。毋庸讳言的是,从高标准到真正的高水质之间还有些路要走。那么,问题就变成了:高标准如何走下纸面,体现在水龙头下?

从目前看来,要实现自来水的直接饮用,从源头到龙头,各个环节都必须持续加力。高的标准必须依靠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实实在在的监督管理、行之有效的惩处办法,才能成为维护百姓利益的铁律。

首先,应该细化标准的执行措施,明确阶段性目标。新国标将过去旧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35项指标增加到106项,跨度确实较大,而全国各地在水质条件、处理工艺、管网现状和检测能力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全部达标难度很大。因此,有必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把新国标的实现细化为科学合理、紧密衔接的几个阶段,分步实施,环环相扣。

其次,对每一个实施阶段,都必须严格监管,保证每一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水务系统内部要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卫生部门要对自来水处理的各个环节强化监测力度,提高检测频率,同时引入第三方监测机制,并将水质检测数据及时公开,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最后,必须要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新国标作为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其强制力要充分体现在对无法达标者的惩处力度上。一旦失去惩处或惩处力度不够,都会直接影响标准的实施效果,伤害到标准本身的公信力。

新国标从出炉到今天已有5年,似乎离期望达到的目标还有差距。希望各级政府能够积极发力,使百姓的饮用水越来越安全。(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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