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起草至今,其诞生周期基本重合于改革开放的历史历程,为什么立法延宕26年之久?这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处于高速发展变化之下有着直接关系,在今天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草案》的公布与征求意见无疑有着耐人寻味的特殊意义。
2010年7月,一场围绕“精神病”数量的争论在国内爆发。据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
这一系列数据在一些普通民众看来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这些数字与他们的“常识”明显不符:身边13个人里面就有一个是“精神病”?我们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环境中呢?随之而来的不解和不安掀起了此起彼伏的声浪,特别是在网络之上一时各方激辩喧嚣异常。然而似乎只有一点我们无可否认,中国人的“精神疾病”问题被尖锐地提了出来,以一种令人不愿接受的方式。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中岛宏在第10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开幕式上说:全世界共有15亿人患有某种程度的精神紊乱和行为紊乱病症,但其中仅有50%的人承认自己患有这种疾病,而且只有1%的人接受了精神病治疗。以世界总人口68亿计,全球精神病患者平均约占22%,比中国1亿患者的比例8%高得多。世界卫生组织专家还断言,从现在到21世纪中叶,没有任何一种灾难能像心理危机那样给人们带来持续而深刻的痛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然而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尚不足5成,就诊率则更低。按照国际上衡量健康状况的伤残调整生命指标评价各类疾病的总负担,精神疾患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各类精神问题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即占全部疾病和外伤所致残疾及劳动力丧失的1/5,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升至1/4。
“我国精神障碍人群庞大,已经接近乙肝患者数字,它给患者本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危害。”山西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李贵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说。
一项涵盖中国12%成年人的大型调查显示,成年人群精神障碍总现患率为17.5%。其中心境障碍为6.1%,焦虑障碍5.6%,物质滥用障碍5.9%。对于心境障碍和焦虑障碍,女性患病率高于男性;40岁及以上人群现患率高于40岁以下人群。男性患酒精使用障碍的风险是女性的38倍。农村居民重性抑郁障碍、心境恶劣障碍和酒依赖的患病率高于城市居民。
不仅成人群体,儿童一样面对严峻的形势。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对北京一千八百多名家长近三年的跟踪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三分之二的家庭教育不当,造成孩子存在各种心理问题。
我国高校学生的心理障碍发生率已由1989年的占总生病率的20.23%上升为1998年的27.03%;天津市对5万名大学生所作的调查中,有心理障碍的占16%以上。北京大学近十年来因心理疾病休、退学人数占总休学、退学人数的1/3左右。杭州市科委从7所不同类型的学校抽取2961名大学生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研究,发现有心理障碍的占25.39%。
2002年我国首次开展的大规模自杀调查结果公布,我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在15至34岁人群的死亡原因中,自杀更是第一原因。中国也是世界上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总的自杀率为23/10万,而国际平均自杀率仅为10/10万,中国自杀率是国际平均数的2.3倍。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门诊量在山西省内属于最大,据该院的精神卫生科统计,这里每月入院治疗患者高达2000人至3000人,每月新发病例约600余例。
“前来求诊的患者可以用‘爆满’一词来形容。这说明公众对医学的求知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也反映出精神障碍患者有急剧增多的趋势。”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全国青年委员、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精神卫生科专家徐勇在采访中表示。
“我国精神障碍人群的发病率为15%,重性精神病患病率为1%。重性精神疾病在我国呈现高复发、高致残、高自杀率等特点。”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专家、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副院长叶锋华认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已超过1600万,致残率高达60%,自杀率达30%。叶锋华对半月谈记者表示,重性精神疾病不仅仅是个体问题,已上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
“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几起精神障碍患者杀童案件、大学生在校自杀、富士康连环跳楼事件等,已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李贵说,精神障碍患者肇事涉及社会治安,处理不好容易酿成群体事件。
防治面临“三低”困境
有受访专家分析,我国当前精神疾病防治体系薄弱,专业机构及人员严重匮乏。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仅572家,共有精神科床位132881张,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人。照此计算,全国平均精神科床位密度为每万人1.04张;平均每10万人中才有一位精神科医师。
在一些专业机构就诊人数居高不下的同时,基层精神疾病防治却面临低识别率、低就诊率、低管理率的“三低”困境。徐勇告诉半月谈记者:“保守估计,能来医院看病的人只占发病人群的三分之一,有三分之二的发病人群,因财力和个人意识等原因没有及时就诊。”
“过去是病人有病,家人发现后被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治好后回到家中,再无相关的随访追踪。实际上,患者的康复率非常低。目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率不足3%,康复率更无从谈起。”叶锋华说,最近医院收治了一名27岁的女性患者,症状表现为不与人交流、打骂家人、肢体不勤等,被家人误认为懒散,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河北的一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多年来一直被家人锁在笼子里,吃喝拉撒都在里面。患者没有与朋友交往的权利,被亲朋遗弃,非常悲惨和痛苦,造成更大的精神疾病。
“基层缺投入,更缺医生。”徐勇说,精神疾病患者大多是慢性病,如果能早发现、早治疗,完全可以痊愈,回归社会和家庭。然而,目前精神卫生专科医生严重不足,一些省份的县级医院尚未设立精神卫生科,乡村医生也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不具备对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大多为市级以上的医院,每所医院仅有十多名医生,需要分到各社区指导工作,常常处在疲于应对的状态。
“县级医院应该能基本满足病人的求诊需求。如果这项工作在县级医院铺不开,基层患者的识别率和就诊率都难以提高。”徐勇说。
立法与投入:双管齐下改变困局
据介绍,目前全国仅有4省市对加强精神疾病防治加以立法,其他省份尚为空白。“全国立法可能难度较大,可先从各省规章、办法做起。”叶锋华说。
在徐勇看来,做好免费救助,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毕竟很多病人能看好。”他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时间较长,如果复发3次以上,则需要终身服药,仅靠患者本人承担,压力很大。精神疾病的防治,不仅要靠患者本人的家庭支出,更要靠整个社会来支撑。
除此之外,专家认为,立法的重点还在于加强各部门力量之间的整合协调。“医生既要看病,还要做宣传,需要时候还得协调组织各部门,担负多重角色,很难把精力投入治疗工作。”一位常年接访患者的“心理医生”,道出了很多同行的心声。
各地经验
针对仅2006年一年全省就发生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杀人、伤害案件百余起的现实情况,江西省认识到,收治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这件事政府必须管,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出。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摸排鉴定,按照“街不漏巷、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是集中收治,对经鉴定确认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特别是对有过打人毁物,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集中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医院要无条件地收治;三是分类管控,确保肇事肇祸病患不脱管、不失控。
据统计,在相关措施出台之后,江西省2007年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比上年分别下降76%和53%。
在黑龙江,从今年3月起,黑龙江所有社区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将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包括定期随访、监督服药等。
黑龙江省将建立健全由各地市主管领导任组长,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社保、财政以及残联等部门和团体组成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
在湖北,将很快开展对全省8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评估,加强治疗管理,对可能危害他人、社会的患者给予免费治疗。
吉林省长春市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自2004年起,长春市政府就针对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实施了免费送药、免费住院治疗的专项救助,近两年又针对精神病人治疗、康复、托管方面加大了力度,仅去年就有855名重症患者得到免费住院治疗。
同时,作为对公共服务能力的补充,长春市调动社会力量兴办从事精神病人康复、托管服务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提高了贫困重症精神病患者托管能力。
2009年,长春市通过市和县(市)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医保和新农合支付医疗费等渠道,累计投入到贫困重症精神病人康复救助方面的资金达到1200多万元。市政府还要求每个城区每年要有不少于20万元的投入。
通过加强康复托管救助、提高公立精神病医院康复托管能力以及扶持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等举措,为贫困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建立了保障体系。近几年,长春市精神病人肇事恶性案件明显下降,基本消除了这类残疾人居家关锁、流落街头的现象。
一些已经出台精神卫生条例的城市,也从各个方面对精神疾病患者予以帮助和保护。
例如,《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本人及监护人均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申请适当补助。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对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等。
精神疾病防治在转型期的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社会心态”层面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何妥善处理使之不会发展到精神疾病层面?如何正确认识和看待精神疾病和患者,而非以往谈“精神病”而色变?如何利用好《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契机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精神疾患可以获得妥善救治、使正常人免受“被精神病”的悲惨命运?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坦然正视,并切实落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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