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感丈夫有狐臭并独自离家,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审理该起离婚案,依法判决不予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
周明与颜恋花,经人介绍后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与2000年6月,双方生育一儿子。然好景不长,2010年7月,颜恋花向法院起诉,称周明有严重的狐臭味,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明与颜恋花结婚后一直生活在颜家。2010年5月,周明与颜恋花从山东打工回家后,颜恋花就以反感周明的狐臭为由独自离家,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2011年2月颜恋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庭审过程中,法官指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结后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原告虽两次起诉离婚,但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毫无怨恨,言行如初。被告身上的狐臭味有医可治,狐臭并非离婚理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狐臭并不是患者的错,并且狐臭是可以治疗,希望社会群众不要歧视他们,给予他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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