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救助标准8月起提高 救助对象扩大

北京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将于今年8月起提高。救助范围从城乡低保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人员。同时,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

上午,市民政局联合相关单位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救助范围扩大到城乡低收入人员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此外还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介绍,《意见》的出台,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由城乡低保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人员;同时鼓励区县将因灾难性卫生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据悉,低保人员是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目前,全市有低保户9.34万户、16.09万人,其中城市低保户5.61万户、10.02万人,农村低保户3.73万户、6.07万人。

低收入人员则是月人均收入超过650元但低于850元以下的“边缘人群”,这部门人员有生活困难时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目前经过申请并认定的已有2万人。

救助标准按比例提高

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全额负担;同时减免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意见》提出,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可享受以下救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方面将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门诊救助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住院救助封顶线由30000元提高到40000元。

此外,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全年救助封顶线80000元。

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门诊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2.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3.除前述人员以外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住院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2.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0元。

4.以下两种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待遇

①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以及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费用。

②在急诊留观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

住院押金减免比例提高到70%

住院押金减免。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押金减免服务。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可享受住院押金100%减免;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减免比例由60%提高到了70%。减免额度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40000元。

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扩大到15类

《意见》中将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由原来的9类、80多种扩大到15类、134种,增加了重大疾病的救助力度。

救助新增病种: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原来的救助病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

医疗费不用自己垫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区县增加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救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押金减免服务;同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对象只需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缓解困难群众资金垫付压力。

此外,将医疗救助受理审批时限由按季度办理调整为按月办理,缩短了审批时限。

农村贫困孕产妇享生育救助

此外,享受社会救助的农村贫困孕产妇,在享受住院分娩财政补贴和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生育救助。

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生育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4200元给予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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