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调解难 山西模式获认可或将全国推广

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山西省医调委)自2006年10月成立以来,在省卫生厅、司法厅的支持下,5年共受理全省医疗纠纷案件3425起,妥善处理3117起。

山西医疗纠纷的整体情况目前如何?哪几类纠纷最为突出?关于医疗纠纷,患者有怎样的说法?对于患者的说法,医生又怎样看待?9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妇产科纠纷最多恶性医疗纠纷呈下降趋势

据省医调委主任韩学军介绍,在医调委接到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矛盾、纠纷多的科室依次为妇产科、骨科、外科、急救等。“举个例子,明明产检时对婴儿的评估分数打得很高,但生产后没多久婴儿就死亡了。还有,因为剖腹产、顺产的选择,双方沟通不愉快或者患方不能够很准确地理解医方意思。另外就是骨科出现的因车祸、工伤等原因而在救治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等。”

“2009年调解医疗纠纷700多起,其中恶性医疗纠纷233起;2011年调解的医疗纠纷达1100多起,但恶性事件却下降到90多起。”韩学军表示,医疗纠纷数量的上升,证明了医患矛盾的一直存在。但恶性事件的下降,却说明了调解方式的人性化,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且认可。

所谓的恶性事件,就是指人们用非常恶意、甚至具有攻击性的方法、手段,去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围追堵截,甚至谩骂、殴打,毁坏医院设施等不正当的暴力行为。据省城某三甲综合医院医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来,这种恶性事件的确是少了。尤其是近两三年内,几乎没有在医院发生过。最早的时候,很多患者家属将灵堂设在了医院门口,将医院大门及周边堵个水泄不通,一堵就是一个星期。省城更有明码标价的“医闹”群,哭一次、闹一次给他们多少钱。还有一些患者家属,在医患双方出现矛盾时,不由分说就对大夫挥拳脚踢。这在以前几乎是纠纷处理的常用方式,但近几年来,明显减少了。

医患矛盾多因沟通不及时不准确

9日上午,在省城某三甲综合医院的住院病房,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个病人,问其对医患矛盾的看法。患者朱女士表示:“我是糖尿病患者,需要经常来医院检查、买药,每次就一个感觉,医院人太多。人一多,我就心烦。而大夫看见这么多的人,我觉得心也不静。所以,每次我和大夫都多说不上话,偶尔多问几个问题,大夫态度马上就显得特别烦躁,说就按他说的去做,说多了我也不懂。我心里就更堵。后来老这样,也就习惯了。不过,也不是每个大夫都这样,有的大夫态度还是挺好的,即使人多,也挺平和。”

患者刘先生表示:“我因眼睛出现异样,大夫们除了给我做常规的眼科检查外,还让我去排除各种各样的病变,先后花去大几千元,最后还确诊不了病因。我就在想,是不是他们早就知道我是什么问题了,故意乱开单子,让我多花钱做检查。”其他一些患者也表示,和大夫沟通上的确存在问题,容易引起不满。另外,对于大夫开的检查单及处方也存有疑问。

对此,这所三甲综合医院医务处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在有限的时间里,大夫要为这么多的患者全部诊断,所以和每个患者接触、对话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另外,一些专业性的东西,和患者越说,患者反而越糊涂,倒不如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来得效果好。还有,任何一种疾病的发生,都有可能涉及其他系统引起的病变,因此,做检查进行排除完全合理。但我们不否认,也有一些大夫会别有用心,但首先我们希望患者理解、信任。韩学军也表示,在他接触的纠纷案件及患方代表中,由于沟通和理解不及时、不准确,患方不信任医方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占主要原因。

第三方机构被认可

山西省医调委是依托山西省心理卫生协会成立,机构由医学、法律、管理学、心理学和保险方面的专家及具有医疗、法律或心理从业经验的调解人员组成。目前已在全省11个市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各市工作站。该机构的调解结果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署调解书,便不得再对调解结果有任何异议。若再有疑问,则需申请司法途径解决。

以前提起调解医疗纠纷的途径,不外乎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学会鉴定及司法途径三种。前两个途径总会被老百姓认为,和医院是一回事,“老子”为“儿子”调解,肯定存在偏向。而第三个途径往往耗时长、费用不菲,因此,也不被老百姓叫好。自山西省医调委成立以来,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任何一方不偏不袒,本着将医患矛盾从院内转到院外的宗旨,加上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与,也就是说,若调解结果为医院需付经济赔偿,由保险公司来出钱的制度。我省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合理赔偿机制。5年来,省医调委妥善处理3117起,无一例反悔。

在2011年12月上旬卫生部、中央综治办等五部门联合举行的全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为全国惟一一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医调委在大会上进行了经验交流,由其首创并发展起来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全省统一管理的“山西模式”,也就是“一二三”制度,获得了认可与好评。

“一二三”制度,是指“一级鉴定、两级管理、三级调解”制度。即:驻地级市的工作站调查取证,省医调委统一视频鉴定;驻地级市工作站、驻县联络员两级管理;驻县联络员、市调解员、主管调解员实施三级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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