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去世后,在银行遗留了30万存款。因忘记密码,存款无法取出,95岁高龄的王老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老伴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归自己所有。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年迈的王老先生坚持与律师一起出席了庭审。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存款和利息归王老先生所有。该案中,正是由于死者生前未立公证遗嘱,导致已年逾九旬的王老先生还要为支取存款四处奔波。对此,主审法官建议老年人生前立好遗嘱。
据王老先生的律师讲,王老先生与妻子于女士在1964年结婚,2016年妻子去世,名下有被告银行开具的存折和银行卡,内有存款30万元。由于在取款时,银行卡密码输入错误,导致于女士的银行卡被锁死,存款无法取出。
据悉,王老先生夫妇因婚后没有生育,曾收养一子,但在2011年已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律师称,依据该判决,养子已无继承权,于女士的父母也早已去世,其名下的存款理应由王老先生继承。
“我跟老伴相差十几岁,这是我的钱,但因为她比我小,所以让她去存的,用的她的名字,只是密码搞不太清楚了。我以为是她的生日,后来估计可能是用我的生日做了密码,阴差阳错没有取出来。我们上无父母,下无子女,我是唯一继承人。”王老先生虽然已近百岁,但思维却很清晰。
上午,银行方面表示,根据银行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对于5000元以下的小额取款,继承人掌握正确密码的可直接支取。但对于大额存款或继承人不能掌握正确密码的,继承人应向银行出具享有继承权的公证书,继承权有争议的,应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判决确认。银行会根据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向继承权人支付相关款项。
银行代理人称,“据我们了解,原告曾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过公证手续,但因手续繁杂,原告老人又年事已高,办理不是很顺利。”代理人表示,在原告不能掌握存款人账户正确密码的情况下,他们希望由法院来确认相关账户的合法继承人和有权支取人,他们愿按照法院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我们去过公证处,因为养子早就没有联系了,无法让本人来现场,公证处让我们去法院确认解除收养关系,我们又到东城法院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进行了确认。后来我们又回到公证处,因为很多原件都在东城法院存档了,公证处让我们诉讼解决。”原告律师称,为了这笔钱王老先生都折腾2年了。
上午,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判决,确认王老先生对涉嫌存款享有所有权。但法院判决同时认为,于女士去世后,在未确定王老先生是否为于女士唯一继承人时,被告银行依据规定,拒绝王老先生支取于女士存款,并无明显不当。
鉴于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主审法官李林强建议老年人,在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可将自己基本的资产状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同时应当摒弃守旧观念,在生前立好公证遗嘱。“遗嘱不仅是对自己遗产的一种交代,更免除了离世后因为遗产可能给亲人带来的麻烦。”李林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