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土豆卖相好 浸泡在添加了有毒的溶液中

菜贩为了使销售的土豆、毛芋卖相好,且不易腐烂,就将脱皮后的土豆、毛芋浸泡在添加了焦亚硫酸钠和一水柠檬酸的溶液中,2月19日,孙某、历某、周某三名被告人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5.5万元、13万元、13万元。

被告人孙某、历某为夫妻,均为青田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周某,青田人、小学文化,农民。

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孙某、历某在未办理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坑口岭村租用一个简易棚做加工点,生产加工脱皮土豆,毛芋,用于其在府前菜场摊位上销售。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历某雇佣被告人周某进行土豆、毛芋的生产、加工。为了使销售的土豆、毛芋卖相好,且不易腐烂,被告人孙某指使周某,将脱皮后的土豆、毛芋用添加了焦亚硫酸钠和一水柠檬酸的溶液浸泡,然后再送到自己的摊位由孙某和历某销售。2012年8月7日,莲都区公安分局在坑口岭村加工点当场查扣经加工的脱皮毛芋200千克、土豆130千克、焦亚硫酸钠37千克、一水柠檬酸13千克。经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监测院检验,送检的脱皮土豆、毛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经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局认定,在土豆、毛芋中添加焦亚硫酸钠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长期大量食用添加焦亚硫酸钠的土豆、毛芋会造成健康危害。经查,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三被告人共生产、销售土豆、毛芋,金额达2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历某、周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25.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孙某、历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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