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职责,以及早产儿保健管理内容等。该《规范》要求,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早产儿是指胎龄小于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是新生儿死亡发生的重点人群,也是易发生远期健康问题的高危人群。我国早产儿发生率在7.0%左右,早产已成为我国婴儿死亡的首位死因。此外,早产儿出生后,如果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综合干预,其生长发育和营养状况等都将明显落后于足月儿。早产儿脑瘫、慢性肺部疾病、视觉和听觉缺陷的比例也明显高于足月儿。
该《规范》明确了早产儿住院的条件,要求对危重早产儿进行宫内转诊或出生后转运。对早产儿住院期间护理及发育促进、呼吸支持、营养支持、疾病筛查、常见病的识别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了预防医院内感染,同时明确出院指征以及出院指导等方面工作。要求对出院后的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规定了随访次数及随访内容。细化了早产儿随访过程中全身检查、体格生长监测与评价、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监测与评估、特殊检查、喂养咨询与指导、护理与疾病预防指导、早期发展促进指导等方面工作要求。同时,制定了早产儿出院后登记建档、转诊、结案等管理服务的具体流程。
该《规范》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同时规定了早产儿保健工作相关信息管理与上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