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精神卫生立法很艰辛 亟须完善可操作性

难产的精神卫生立法有了新进展。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在一审稿、二审稿作出突破的基础上,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

在此前提下,在精神病鉴定方面也强调专业性,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二审稿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将财产安全纳入保护。

另外,此次修订对精神病患者救治提出了硬要求,要求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同时还规定了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的相关责任。

这其中,精神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的规定最引人注目。二审稿曾明确规定精神病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此次提出的住院治疗自愿原则制,显然为此前努力的延续。和回归学科专业性一样,它之所以被舆论津津乐道,甚至被寄予厚望,盖因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被精神病”案例。

“被精神病”已成为部分地方社会治理的特殊工具,它借助精神病学科的专业外衣,无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此类现象屡屡出现,其影响相当恶劣,然而,舆论谴责并不能阻止“被精神病”现象出现,相反,它仍然屡试不爽,为地方治理者所默认,所采纳。

显然,地方治理者之所以可以堂而皇之地以精神病的名义加强维稳工作,很大程度上源自当下中国缺乏精神卫生立法。精神病鉴定游离于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权力影响鉴定结果显而易见,而强行治疗行为在法理规定上的空白,无疑为“被精神病”扫除了障碍。

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多次改写显然关照到了这种现实,强调精神病诊断与治疗的专业供给,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权力渗透,而住院治疗自愿原则制无疑更值得期待,这意味着,精神病将不再成为被维稳的借口。

然而,在此基础上,有论者也表达了担忧,三审稿尽管规定精神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但对于“非自愿住院”患者的诉讼权利,此草案延续了二审稿的内容,未作修改。二审稿只在第78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专业人士认为,该条文太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意味着“非自愿住院”的司法救济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若要消除这一缺陷,则应当在被非自愿送治的情形下,患者仍然保留委托以及会见代理人的权利。有了这项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具有可操作性。

维护患者权益,防止患者人身权利被侵犯,既有赖于患者本身的权利,还有必要强调司法救济的主动干预。譬如颇引人关注的有关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即表示,“为了防止患者人身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随意放大,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强制医疗制度,将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今草案重视防止“被精神病”现象,针对“不该收治的被收治”,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但对于错误收治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草案此缺陷无论在民间还是在审议小组内部均受到重视,诸如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经济处罚等惩戒措施,以解决“把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等问题,已成共识。

始于1985年的精神卫生立法,在近30年间几易其稿,表面上看体现了立法之艰辛,然而,其所受到的羁绊与阻碍,实乃社会治理和学科专业的纠结与复杂所致。精神卫生立法还有待完善,立法机关还应认真听取民意,在扫除权力对精神卫生领域干扰的基础上,赋予法律的可操作性和足够的威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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