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工人来说只有3件事最开心,一是发工资,二是涨工资,三就是带薪假期了。但是,有些没良心的企业经常把员工合法带薪假期任意替代,比如休了产假,或者因治疗工伤休了假,就拿当年的年假来低,这样真的可以吗?休了产假、工伤假,就不能休年假了?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回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施行)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满足休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