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欢欢(化名)在奶奶陪同下,在游乐场玩蹦床过程中被抛出去摔伤,女童父母将该游乐场经营者告上法庭。昨悉,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游乐场经营者承担一半赔偿责任,赔偿1.95万余元。
去年9月的一天,欢欢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汉阳一游乐场玩蹦床。欢欢跳着跳着,突然被一股强大的反弹力抛到蹦床外,落至地面摔伤。事后,欢欢住院花费2.8万余元医疗费,所幸未造成残疾,但法医鉴定后期治疗费仍需3000元,还需进一步护理。
欢欢的父母与游乐场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同年12月,欢欢的父母向汉阳区法院起诉,向该游乐场经营者索赔4万余元。
庭审中,游乐场经营者提出其已在游乐场内张贴《入园须知》,要求未成年人必须由成年家属陪同游玩,且在每个游乐设施都张贴警示语,安排工作人员巡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奶奶带领欢欢在游乐场玩耍过程中,未尽到高度监护的义务,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游乐场面向幼儿开放,游玩的人群一般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确保幼儿的安全,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更为全面和完善的服务,对在场内游玩的幼儿及陪同的家长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游乐场仅以张贴警示标语及少量巡场人员等措施,尚不足以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欢欢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游乐场经营者对欢欢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总损失3.9万余元,由该游乐场经营者赔偿1.9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