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从沈阳市民政局获悉,沈阳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意见》规定,对于“三无”人员、高龄老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残疾人、学生、优抚对象、重病人员等低保对象,在常规低保救助基础上,按比例分类上浮救助额度。其中,一个低保家庭中有2个及以上残疾人,救助额度上浮30%。适度扩大低保救助范围。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残人员(一级、二级),可单独申请低保,不按家庭人口统一计算收入。
实施低保家庭成员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制度。对于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8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48%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意见》指出,城镇“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60%享受分类救助。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全面实行“零起付”、“即时结算、即时救助”工作机制,不设封顶限制,不设定点医院限制。城乡低保对象在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边缘对象按照42%给予救助。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研究学前教育救助办法,保证困难家庭学生救助率100%,逐步加大投入,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意见》规定,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救助,确保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率100%。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政府补贴户均不低于1.1万元,对于农村低保边缘对象和其他贫困户,政府补贴不低于1万元;其他属于局部危险(C级)的,政府补贴不低于0.5万元。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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