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新药7年独占期如何脱离困局 儿童用药的研制与创新

5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近三万字,共计十个章节、181条条例。与现行的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比,共增加101条条例。

罕见病新药7年独占期如何脱离困局 儿童用药的研制与创新

除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供应保障两个章节外,药品研制与注册一章是此版征求意见稿中条例内容最多的一个章节,分为基本要求、药品研制、药品上市许可、中药注册管理和药品知识产权保护5节、34条,在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等方面都有所新增、修改。

时隔二十年迎来更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究竟有哪些变化?

01罕见病用药:新药拥有7年市场独占期

“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被写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在这份洋洋洒洒近3万字、共181条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罕见病用药的条例同样被单独列出。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罕见病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罕见病药品研制,鼓励开展已上市药品针对罕见病的新适应症开发,对临床急需的罕见病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在药物研制和注册申报期间,加强与申办者沟通交流,促进罕见病用药加快上市,满足罕见病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对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新药,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诺保障药品供应情况下,给予最长不超过7年的市场独占期,期间不再批准相同品种上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履行供应保障承诺的,终止市场独占期。

罕见病新药7年独占期如何脱离困局 儿童用药的研制与创新

我国有超过2000万名罕见病患者,并以每年新增超过20万患者的速度增长。《2022中国罕见病行业趋势观察报告》中指出,罕见病的诊疗技术远落后于常见疾病,仅5%的患者有药可医。罕见病患者面临“诊断难、用药难、保障难”的困境。

近年来,不论是“无药可用“还是“用不起药”等罕见病患者的用药问题,愈发受到业界的重视。随着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如:加速罕见病药品审评审批、出台国家罕见病名录、在医保目录调整中优先考虑纳入罕见病药物、在海南博鳌开通“特殊通道”等,全国范围内对于罕见病的相关支持政策从无到有,以提高罕见病药品的可及性为目的。罕见病在诊断、用药和支付等多方面都得到改善。

对罕见病药物研发企业而言,业内人士认为,罕见病新药可享7年市场独占期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本土企业研发“全球新”的罕见病药物,鼓励更多本土企业加大罕见病药物的研发生产,开发适合中国患者的中国方案,让罕见病患者能够早日用上更新、更好的治疗药物。

制约罕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的另一座“大山”是,动辄数十万的天价药让他们“想也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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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一情况正在好转。2021年底国家医保谈判中发生的“灵魂砍价”,曾经每针70万元的罕见病药物“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经过医保谈判后降至3.3万元,再一次成为现象级事件。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共有60余种罕见病用药获批上市,其中涉及25种罕见病的40余种药物已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在去年12月的国家医保谈判“灵魂砍价”后,又有7种罕见病药品谈判成功,被纳入最新版的国家医保目录,价格平均降幅达65%。

但不可否认,国家医保基金“保基本”的性质决定了罕见病药物支付只依靠国家医保并不十分现实。对此,有专家建议,可以考虑把医保、商保、慈善基金、公益组织等统筹设计,比如由有关部门牵头建立国家罕见病医疗保障专项基金等罕见病多层次保障机制。

02儿童用药:鼓励研制与创新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显示,我国0~14岁人口为2.5亿人,占比17.95%。目前儿童用药市场规模也占到整个医药行业的5%。但儿童用药短缺也是国内医药行业的一大问题,其中,药物品种、剂型、规格和临床数据的短缺表现极为明显,因此,儿童用药的创新研发不仅包括新品种的研发,开发更适用于儿童的新剂型、规格,以及疗效更佳的药物也是创新方向。

罕见病新药7年独占期如何脱离困局 儿童用药的研制与创新

用药短缺的背后还是儿童用药研发的困难,这一方面因为儿童药物安全性要求高,病种特殊性等开发需要单独研究,另一方面临床试验难也是主要原因。有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我国通过资格认定或复核检查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共有1210家,其中仅有200家左右设有儿童专业,占比不到20%,且这些机构大多集中在北上广深等经济较发达地区。

儿童用药研发的困难也就意味着研发、生产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这也让许多企业望而却步。此前有儿童药企业负责人对E药经理人表示,“企业投入回报率低是导致儿童药和市场‘脱钩’关键所在。”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就对儿童用药的研发做出了鼓励。

首先在审评审批方面,对新品种、新剂型、新规格的儿童用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同时还鼓励申办者与监管部门在药物研制和注册申报期间沟通交流,促进儿童用药品加快上市,满足儿童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在市场保护方面,为创新产品提供市场独占期,设置“对首个批准上市的儿童专用新品种、剂型和规格,以及增加儿童适应症或者用法用量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期间内不再批准相同品种上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药企在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提交儿童剂型、规格和用法用量等的研发计划。

上述负责人透露,截至目前,国内多数儿童用药研发仍以完善规格、丰富剂型及改善口感为主。但也有部分专用于儿童的创新药研发,涉及呼吸、眼科、肿瘤、代谢类等。譬如兆科眼科正在开展的NVK002的III期临床试验,该药物就是一款用于控制儿童及青少年近视加深的新型外用眼部溶液。值得注意的是,该药物还在欧洲、美国等地开展了多项不同的临床试验,如果在美国获得FDA的批准,该药物就有望符合资格在中国海南省进行真实世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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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基药目录:调整将近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出基药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不超过3年。

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断调整和完善,为稳定基层药品价格市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去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草案)》相较2015年的《办法》来看,更科学严谨、更紧密接轨国际模式,特别是增设儿童用药目录、重视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的应用等内容,给“临床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自2009年基本药物目录设立以来,已经在2012年与2018年经历了两次调整。本次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基药目录调整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疾病诊断、治疗基本用药需求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同时,对于临床价值明确的创新药,也颇为利好。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以适时纳入。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

当前实行的2018年版基本药物目录与前两版相比,临床价值成为重要的入选依据。显然,新版基药目录的调整将更加注重产品价值与临床终点指标的改善,以治愈为标准,最终使患者的长期生命质量得到提高。

从过往业内流出的多次关于基药目录调整的讨论会内容来看,基药目录的调整方向应以疾病为主导,患者无药可用或需要对症治疗的情况下,要选择最合适的药品进入目录。结合2018年的药品调入标准,新版基药目录或将从传染病用药、慢病与癌症肿瘤转慢病用药以及常见病用药等方面做出调整,从已上市的药品中遴选出适当的基本药物,有效助力分级诊疗推进。

罕见病新药7年独占期如何脱离困局 儿童用药的研制与创新

当前,既有医保支付属性,又有用药指导属性从基药目录如何调整,也牵动着无数药企的心。

与医保目录不同,基药目录是更偏重用药指导的目录,是国家引导临床用药的方式,目录用药突出临床常见病用药的基础性。同时,基药目录侧重用药属性,进入目录的药品国家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并通过各项措施来促进使用,201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提升基本药物占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同时,基本药物产品使用数量已经成为二三级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中的重要考核指标,其中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以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等指标都被一一纳入。

显然,对于临床价值明确的创新药而言,调整进入基药目录有利于其快速打入市场,获得放量。

04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政策亟待落地

尚没有明确监管细则出台的医药电商领域,在疫情的催化下,处于持续增长期。

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的相关政策可追溯到2018年2月,国家药监局首次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到了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对该征求意见稿做出修改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网络销售药品的若干细则,同时也明确提出网售处方药的相关规则。

如今,距离国家药监局上一次公开征求意见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已过去近两年的时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能否推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落地,值得期待。

其实,药品监管部门对网售处方药的管理从未放松。在2022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家药监局明确提出,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重点针对网络销售处方药、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问题加强监管,建好用好网络销售监测平台,严厉打击违规网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为。

具体到本次的征求意见来看,明确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品种或者是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经营的品种;明确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销售、储存、配送、质量控制等有关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第三方平台的管理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在药品网络零售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经审核后方可调配。对于未通过处方审核的,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此外,国家实行特殊管理以及用药风险较高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零售,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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