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胁迫女童拍裸照二审判刑两年 法院:从重处罚

来源:复禾健康

通过网络,在不见面的情况下胁迫女童拍摄裸照,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近日,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件,引发外界关注。

检方查明,男子罗英以诱骗、恐吓方式获得女童裸照后,进一步提出侵犯要求未能得逞。一审法院认定罗英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随后,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定罗英犯罪事实成立且既遂,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

编造身份骗取裸照

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获悉,2017年1月,中学生何菲上网时遇到一名男子搭讪。对方自称“施文”,聊了几句便要求她“爆照”。

对于这样的要求,何菲没有太放在心上,就发过去几张照片。但对方收到照片后,很快提出进一步要求,希望她发一些“露点”的照片,甚至索要“裸照”。何菲没有同意,并直接将对方删除。

事发时,何菲还不满14周岁,是一名初中在校生;而施文本名罗英,是一名社会青年。

罗英平日里喜欢在网上搜索女童的QQ号,添加后以各种手段获取裸照。通过QQ,他找到与何菲同校的张玲,通过恐吓等方式,逼迫其向何菲施压,以达到获得裸照目的。随后,罗英又使用另一个QQ号添加何菲,自称是同校的“学姐”。

在何菲面前,“学姐”精心编织出一个无意中认识罗英,因为未按要求发送裸照,结果被罗英找人“侵犯”的故事。

听完这个故事,何菲很害怕,于是在“学姐”指引下,重新添加罗英为好友,并按其要求发送部分裸照。

罗英并没有收手,在随后聊天中又提出进一步要求,希望何菲“出来开房”,否则就将照片转发给老师和同学,何菲没有理会。

“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一个月后,在课堂上学习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后,何菲第一次鼓起勇气,将遭遇向老师倾诉。2017年2月,她在老师和家长帮助下,向警方报案。

记者获悉,2017年3月4日,警方通过网络固定证据,将罗英控制。在搜查其手机等移动设备时,警方发现,罗英储存有大量女性裸照,其中一部分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当年5月,警方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罗英所涉嫌的罪名,成为检方的工作焦点。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尽管不满14周岁的何菲符合“儿童”条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情形,都是嫌疑人与受害者有直接接触。

具体到罗英所涉案件,在整个过程中,罗英与何菲始终是通过线上联系,彼此之间甚至没有见过面。

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表示,检方在通过对包括QQ聊天记录、证据照片、口供笔录进行分析后,逐渐对案件性质有清晰认识。

江汉区检察院认为,罗英在与何菲接触过程中,明知对方的就读年级、年龄等,并曾查看过何菲的生活照。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罗英在明知何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提出包括拍摄裸照、开房等要求,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检方抗诉后法院“从重处罚”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定,罗英通过言语威胁何菲“开房”,最终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一审结果,江汉区检察院未能接受。检方认为,除了面对面的直接行为,强制儿童观看淫秽音像制品、拍摄裸照等,也应认定为“猥亵”。罗英通过言语威胁和恐吓,借此要求何菲按其要求的姿势拍摄裸照,属于强迫儿童对自身身体实施猥亵,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承办检察官、武汉市检察院未检部负责人黄静表示,如果案情符合“满足行为人的刺激或性欲目的、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两个要件,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黄静认为,一审判决未从猥亵的上述实质要件进行判断,是对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认识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黄静说,罗英在获得裸照时,猥亵行为即已实施完毕。在这一前提下,其获得裸照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后其利用裸照,试图继续强迫未成年人开房,是进一步实施犯罪,不影响猥亵行为已实施完毕的结果。此外,根据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据此,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外,还遗漏从重处罚情节,致使量刑偏轻。基于上述理由,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并得到武汉市检察院支持。

二审中,武汉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近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罗英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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