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妻悔婚拒退10多万元彩礼 法院这样判

来源:复禾健康

贵阳一男子与女友订婚,女方收受彩礼后悔婚,彩礼也不想退。难道婚约没了,彩礼也打了水漂?昔日恋人反目对簿公堂。近日,贵州贵阳乌当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收了彩礼,女方悔婚

家住贵阳的小林,今年32岁。201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3岁的丽丽,两人接触没多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相处一段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开始谈婚论嫁。2016年12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小林应丽丽及其家人要求,送去了8万元的彩礼金,以及价值3.29万元的钻石戒指、金项链、钻石耳饰、钻石挂坠等首饰。

2017年1月两人在老家办了酒。随后,两人住进了小林的父母为其购买的新房。在房屋产权证上,小林将丽丽列为该房的共同共有人。

可没过多久,丽丽就像变了一个人。小林多次要求丽丽一同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丽丽却一再推诿,让小林无法接受。丽丽还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小林共同生活,没有回转余地。

要彩礼,昔日情人对簿公堂

眼看结婚无望了,小林于是向丽丽家提出要回自己彩礼和财物,并要求丽丽放弃房屋所有权。

2017年5月,双方签订了《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丽丽同意放弃该房屋产权,但却不配合小林办理变更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而且拒绝退还彩礼。

丽丽认为,两人办了酒,就是夫妻了,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当有份,当时签订《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是被逼的。订婚时只收到了3万元彩礼,金戒指和金项链是两人在恋爱中小林赠送的礼物,且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不能再返还了。

法院判令女方返还

乌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虽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林为与丽丽结婚,花费大量钱财,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丽丽应将收受小林的彩礼予以返还。小林给付丽丽的彩礼8万元及头饰等物,有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小林与丽丽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虽房屋产权证登记权利人是小林与丽丽,但丽丽认可购买房屋款项是小林父母出资,且丽丽与小林签有《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同意放弃该房产,故该房产应归小林所有。

丽丽称彩礼款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不能返还,放弃房产协议是被逼迫签订的,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判决“丽丽返还小林彩礼款8万元;房屋归小林所有,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小林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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