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杭州保姆纵火案”时隔半年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的律师党某某(下称被告律师)因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被法庭采纳而退庭,导致审判中止。被告律师的退庭行为出人意料,让本案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个打击。
据媒体进一步报道,事发后,广东省司法厅立即派出调查组赴杭州调查,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决定对党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立案。与此同时,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党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据此,广东省律协也要求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立案调查。
而被告律师表示,其之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由其他法院审理更能排除可能的干扰,保证案件公正性。消防部门方面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司法机关未予调查取证,其申请38名消防人员出庭作证,也未得到法庭的准许。同时其表示自己此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且告知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纵火、盗窃行为均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所以不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上,杭州市中级法院都对此案确有管辖权。
但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又分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杭州保姆纵火案”造成受害人一家四口葬身火海,可谓惨绝人寰,后果极其严重,加上涉及消防和物业问题,在全国范围乃至国外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判断这是一起全省甚至于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应该没有任何争议。为此,被告律师请求其他法院管辖有一定道理。
不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之争议解决程序,即法院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管辖一般也不会发生争议,因为下级法院不可能去与上级法院争管辖权。
更没有规定律师对刑事案件管辖权提起异议的程序。也就是说根据法律条文律师找不到异议的依据。
实际上,被告律师的意思可能是杭州中院法官应全部回避此案,而这确实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回避事由,即不属于下列法定事由中的任何一种:(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因此,这一借申请管辖权异议之名行法官回避之实的“辩护策略”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本案的症结终究还是哪个法院或者哪级法院管辖此案比较妥当的问题。
对于有如此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几家法院都有理由管辖的情况下,上级法院理当对此案的管辖进行协商讨论以确定一审法院。此次浙江高院对此似乎准备不足。
事实上,多年来,司法实践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始终是坚持由当地中院一审的老路,《刑事诉讼法》有关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确成为了一条沉睡不醒的条文。
假如此次保姆纵火案由浙江省高院主动讨论管辖问题,并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组成超过三个成员(五人、七人)的合议庭审理,其司法公正的意义或许是标杆性的。
日前,《人民陪审员法》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次草案增设7人合议庭,以满足审理重大案件的需要。这样的立法准备对于推动五人制或者七人制的合议庭走上法庭成为现实,无疑有益于刑诉法的规定不再是沉睡着的条文。
至于律师退庭问题,我国《律师法》并无具体规定。《律师法》只是规定了几种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形,如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案显然不属于这三种情形。这样一来,根据《律师法》规定,如果认定律师退庭行为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将面临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刑事追责。
相信对于党某某退庭一事,律师管理机构会依法依规处理,但此次事件的讨论对于推进不同层级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一定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