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因左腿部肿胀伴随着疼痛,来到河南省禹州市某保健按摩店按摩,该店员工孙某在杨某一直叫疼的情况下仍对其左腿实施按摩,导致杨某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后,杨某系左下肢静脉内血栓形成并脱落致肺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本案不是意外事件。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已向被告人核实了本案讯问笔录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有证人证言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明知被害人腿部肿胀,且应当预见到肿胀不是普通的经络不通所致,仍在被害人一直叫疼的情况下先后对被害人两次实施按摩,用时长达10分钟,而鉴定意见也明确表述,按摩行为可作为血栓脱落的促发因素。这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腿部实施的推的行为同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腿部的静脉血栓虽然形成于被告人实施按摩之前,但现有证据已足以排除他人作案,关键因素系被告人实施的按摩行为。
针对孙某辩护人提出的该案不属于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被告人不是医生,不具备医疗知识,被告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三点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长期提供按摩服务,应具有基本的执业技能和职业责任感,对理疗和治疗具有基本的认知,孙某虽不是医生,但辩护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被告人曾明确表示其懂得基本医学常识。在公诉人审查起诉环节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也明确供述被害人的腿部不是所谓的揪劲所致,证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被害人的腿部系病理所致,却仍告知被害人及其母亲被害人腿部疼痛是经络不通造成,按摩两次即好,被告人是否受过高等教育,不影响其在本案中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