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严禁“虐待儿童”。其“儿童”的含义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美国疾病控制和保护中心(CentersforDiseaseControlandPreven-tion)(CDC)将“虐待儿童”定义为:任何对儿童导致伤害、潜在的伤害,或恐吓的伤害的行为。
虐待儿童分为四种类型:
其一,身体虐待(PhysicalAbuse)。如打屁股,扭耳朵等。或者因照料不周,造成孩子的身体伤害。
其二,性虐待(SexualAbuse)。比如,触摸身体儿童私处,对儿童“露阴”,要求儿童进行性行为(不管得逞与否),对儿童展示黄色作品,等等。曹显庆案子归于“性虐待”。
其三,忽视(Neglect)。比如:没有给孩子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条件,不为孩子提供应有的医疗、教育,眼睛没有盯牢,结果孩子不小心受伤,等等。
其四,心理感情虐待(Psycho-logical/Emotionalabuse)。比如:逼迫孩子不喜欢做的事,责骂,吓唬、恐吓,过度的惩罚,大人有过错,拿孩子当出气筒,等等。
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保护儿童免受虐待。虐待是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一种伤害,这种伤害可能表现为使儿童受到身心创伤,也可能表现为不去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
美国为实现这一目标采用了两种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3]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警示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通常情况下,虐童案件有三种裁决:一是允许政府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二是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三是终止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