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餐饮店用亚硝酸盐腌制腊肉2千斤被判刑

一餐饮店老板违反国家规定,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用于腌制销售腊肉2600斤。近日,该男子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并禁止其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蓬安县人母某在南充市开了一家经营腊猪肉的餐饮店,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他在自己的腊猪蹄餐饮店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将其用于自家腌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约2600余斤,其中约50多斤腌腊制品已在自家餐饮店销售给客人食用,获利2000余元。后来,其自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尚未使用的亚硝酸盐,被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予以扣押。经检验,提取该腌腊制品7份样品的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65、51、44、55、64、19、16毫克/千克。其中5份均超过亚硝酸盐小于30毫克/千克的限制。经鉴定,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014年6月30日,南充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到其餐饮店传唤母某,因其不在店内,侦查人员便电话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母某于2014年7月3日到公安局如实供述了在自制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中添加亚硝酸盐的事实。其后,母某被诉至南充市顺庆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母某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致其自制的食品部分亚硝酸盐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其经口头传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腊猪蹄、腊排骨、腊猪肉及亚硝酸盐予以没收并处理,禁止母某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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