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招募圈养卖肾供体40人 5个月摘肾23个

多地作案,“圈养”供体近40人,非法获利高达150余万元。江西南昌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5日对一起特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2年至9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莫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进行人体肾脏买卖。其中,蒋某某负责招揽、圈养供体及做人体肾脏摘除手术,陈某负责将摘除的活体肾脏售卖。这一团伙先后组织成员在广西兴安县,江西南昌市、景德镇市三地从事非法肾移植活动。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以陈某为首的12名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招募和“圈养”供体近40人,先后对23名供体进行肾脏摘除手术。团伙成员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获利达154.8万元,其中陈某一人的犯罪所得就达到43.5万元。

团伙成员

部分曾系供体摘除过肾或肝

据了解,部分被告人曾系供体,曾经摘除过自己的肾脏或肝脏。35岁的刘某东说自己患有肾衰竭,早前做过肾脏移植手术,“这种病一年几乎要住半年以上医院,每月医疗费约五六千元,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可以说是倾家荡产。由于我现在免疫力差,很容易生病,身体虚,现在也完全没办法做体力活,有时连爬个楼梯中间都要休息一段时间。”

曾做过供体将自己肾脏摘除的32岁被告人莫某青说:“父母早前被别人骗了钱,欠下近30万元的债务,家里虽然有一个比我小4岁的妹妹,但我觉得自己是家里顶梁柱,必须帮父母还债,早前就把我的肾脏摘除想换点钱。手术前和对方说好是10万元,可实际只得到2.5万元,其中5000元还是患者给的。之后,我明显感觉自己的身体不如原来好,现在几乎做不了重活。”

另一位摘除过肝脏的被告人赵某也表示,手术后几乎无法做体力活,因此原本想靠卖肝脏获得生意本钱的他,在进行手术后因身体状况不佳,不得不关闭正在经营的工艺品店。

供体探因

多数是为还债或满足消费欲

在这些供体中,部分是因为平日挥霍过度,需要钱填补资金缺口,多数是为了还债或购买物品,满足消费欲。

被告人赵某说:“在实施过程中,我主要负责供体的术后康复,帮他们换换药瓶什么的,所以偶尔也会和他们聊天。他们大多数人是因需要一笔钱而摘除肾脏的,在摘除后,有一部分人和我一样感觉特别后悔。”

在采访过程中,被告人说的最多的一个词便是“后悔”,称直到自己被捕时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早知这样一定不会参与其中,而曾经做过供体的被告人后悔为了区区几万元钱破坏了自己的身体,对自己造成一辈子的伤害。

在南昌招揽一批医务人员入伙

2011年9月,被告人陈锋与在网上发布能提供肾源信息的左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约定每个肾脏的价格为10.5万元,之后左某与被告人刘永东、陈通在南昌组成出卖人体肾脏黑中介,利用上网发布卖肾信息联系供体进行肾脏切除手术,并确立分工,由刘永东联系南昌华中医院股东被告人陈盛禄提供该医院三楼手术室和手术室旁的病房,陈盛禄安排该医院法人代表被告人陈韶辉负责接待,刘永东雇佣该医院药剂师被告人叶青来和江西某医院医生被告人万鹏担任手术助手,雇佣南昌市某医院麻醉科医生被告人肖聪担任手术麻醉师,雇佣江西某医院护士被告人万露、朱玲担任手术护士,并由刘永东购买了大量手术用的医疗器械、肾袋和装肾用的储存箱。

每个肾脏以至少12万元的价格卖出

一切准备就绪后,陈锋通过蒋某波联系了蒋某林从广西来南昌担任肾脏摘除手术主刀医生,陈通负责接送医务人员和供体到手术室,并与被告人赵振对供体进行体检、签订捐献书,赵振同时负责供体的术后康复,左某负责供体来南昌后的食宿安排等。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该团伙在南昌华中医院三楼手术室先后对张某等23名供体进行了肾脏摘除手术。期间,被告人刘永东、陈通联系主刀医生周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华中医院为受体罗某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获赃款41.5万元。所摘取的肾脏均由陈通交给左某乘飞机送至广州或由被告人莫永青来南昌提取后交给陈锋,陈锋则以每个至少12万元的价格卖给朱某。

法律条文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规定定罪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若是医疗机构,将面临撤销其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处罚,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参与的医务人员也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更会被撤职、开除。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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