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举办集体聚餐前应备案

江西省食品安全办近日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承办者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根据《办法》,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填写备案登记表,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举办时间、举办餐次、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主动、及时、如实地提前报告给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农村集体聚餐的菜单不得含有河豚、野菜、野果、野蕈(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鲜黄花菜、未食用过或安全性不确定的食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每餐食品均应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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