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境污染治理鼓励委托给第三方

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意见》提出,治理环境污染鼓励采用第三方治理方法。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要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这一模式要坚持排污者付费,坚持市场化运作,坚持政府引导推动。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由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并建立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在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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