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合规不合程序生育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20日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统一了征收标准,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鉴于县级执法力量有限,可以将调查取证工作授权乡镇(街道)。

《条例》对征收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

《条例》强调,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同时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送审稿重申,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或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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