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将更规范透明

本报讯(记者乔宁)自11月20日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后,6名全国人大代表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数额公开等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12月2日,中国人口学会秘书长解振明等人口学专家在解读送审稿时表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与现行生育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安排,是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手段,不可取消。与此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更加突出依法行政和人性化服务理念,更加突出公开透明。

统一标准征收人性化征收

相较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内容扩充了15条。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宋健教授认为,突出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理念,是此次修订的显著特点。

多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屡遭质疑。现行《办法》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省际之间、地区之间征收标准差异较大。某著名导演因超生缴纳巨额罚款后,有关征收标准有失公平性的质疑之声越发尖锐。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鸿雁认为,送审稿明确,以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对违法生育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3倍以下可支配收入的社会抚养费,增强了征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依法行政效力。

解振明说:“办法的修订还体现了由管理到服务的社会管理理念的转变,人性化征收的趋势增强。”例如,送审稿将征收对象限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满间隔规定生育,未办理服务登记生育等情形,将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送审稿明确,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

与现行《办法》不同的还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有了新规定。解振明介绍,考虑到县级行政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现行《办法》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但一些地方实际工作中全权委托乡镇街道处理,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征收标准不一、随意性大等问题出现,激化了基层单位与群众的矛盾。送审稿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基层单位权力寻租等现象的产生。(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

■收支两条线总额需公开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制度屡遭诟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征收不透明造成的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现象。2013年,审计署公布甘肃等9省(市)下属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每个县都存在社会抚养费被截留、挪用、私分的问题。重庆市忠县、酉阳县和铜梁县相关部门将社会抚养费近6800万元滞留到次年才上缴国库;酉阳县龙漂镇为完成任务,挪用24万元社会抚养费作为捐款上缴。

解振明介绍,为落实“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送审稿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送审稿还强调,县级计生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于部分人士、媒体有关“公开社会抚养费使用明细”的意见,解振明说,社会抚养费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如同税收用于财政预算管理一样,无法具体统计使用流向。但基层单位确实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方面的培训,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审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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