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赔华为8000万元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体现在哪?

来源:泉州网

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的专利侵权,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记者了解到,这是泉州中院民三庭成立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也是华为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三星不存在侵权,索赔8000万元无依据

据悉,面对巨额索赔,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资公司非常重视,均从北京聘请了律师前来应诉。

惠州三星辩称,华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构成侵权,且惠州三星也没有实施华为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天津三星则认为,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不成立,天津三星与惠州三星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将不同种类的产品,即将手机与平板电脑放于一个诉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物。”

三星投资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见。此外,三星投资公司还表示,华为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元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电讯公司则未到庭应诉。电器公司则表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最终以法院裁判为准,即使构成侵权,由于电器公司并非该产品的生产制造方,且有合法的进货来源,自己无需承担侵权后果。

一审三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超过3000万台

被告到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若有,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些成了庭审的焦点。

“双方都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原告要证明被告侵权,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没侵权。”经办的张法官介绍,这些证据材料若垒起来,有数米高。因为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光开庭的天数合计就有10多天,“这是我作为法官10多年来开庭天数最多的一个案件”。

在双方充分举证的基础上,经过详细的庭审,近日,该案有了一审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如何使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频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此外,该专利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等三被告作为位居全球移动终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因此,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那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华为终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显示,从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机和平板电脑合计销售了39237504台,销售金额超过151亿美元。即便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所言,有几款产品不侵权,那么扣除这部分数据,涉案的侵权产品销量仍达到31422259台,销售金额超过127亿美元。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被告提供相应的销售数据及利润率,但它们均延迟或者拒绝提供,因此得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据此,近日中院一审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知识产权的价值(360百科)

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也就是说,一旦你拥有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者技术秘密等得到应用,那么就会产生经济效益,这就是知识权带来的财富。知识产权的应用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做,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转让费或许可费,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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