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垫付抢救费 最高拟从4万升至20万

“交通事故救助受害人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降低;需超标抢救的,医院垫付抢救费从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拟提升至20万元。”19日,深圳市法制办发布《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3月1日,深圳宝安机场T3国际航站楼离港平台高架桥发生的“9死24伤”重大交通事故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由于肇事司机已死,且交强险金额不够赔付,目前巨额救治和安置费用都暂由政府垫付。不过,深圳市法制办表示,此次修订与这一事故虽时间接近,但只是“巧合”。

“现行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时隔7年已需要根据现状进行修改。”该办称,“办法”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草拟,市民可于4月18日前反馈。

机动车号牌拍卖收入纳入救助基金

与现行规定相比,除了“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赠、救助基金孳息、财政补贴”等照旧外,新修订的“办法”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中出现了两个变动。

一是来源之一的“按深圳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资金”,拟改为“按深圳年度交强险保险费固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同时规定在深圳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救助基金账户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

二是将“机动车号牌拍卖的收入”也新增为基金来源。“作出这两个变动,一方面是当前深圳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已具有一定规模,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深圳具体提取比例较为适宜。另一方面是救助基金来源增加机动车号牌拍卖的收入,解决了救助范围问题,增强了救助基金用途的效能。”市道交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由于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也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果并不亚于机动车造成的后果。“办法”拟将这类车发生道交事故造成人员受伤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也参照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受伤的情况来处理。

降低受害人或近亲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门槛

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上,“办法”将适当降低条件。以前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而现在只要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确需救助的”都可以申请。

而在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金额上,以前是不得超过1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现在拟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10万元,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5万元。确需超出标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提高救助数额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用于抢救受害人的资金缺口,减少受害人因伤致残、死亡。”

保险公司逾期三月未缴应承担金额将被起诉

此外,以前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垫付的抢救费用规定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但现在拟将这一抢救费用提升为“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且抢救费用数额较大的,抢救费用应当经市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分期结算自抢救之日起一年内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定期对垫付的救助基金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追偿时间超过2年仍未追回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销”。

“办法”还强调,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所应承担金额的,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将予以监管警告。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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