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举进攻医疗界倒逼加强医疗监管

微信挂号、专车送药、APP问诊、各种智能手表手环等可穿戴设备,互联网医疗已引起中国乃至全球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

一则最新消息显示,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200家医院接入以微信为平台的腾讯智慧医疗解决方案,微信智慧医疗有望在短时间内扩容至全国各地。多家市场机构预测,我国移动医疗健康市场规模预计到2017年突破12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70%。20年内,移动医疗市场将突破万亿大关。加之阿里健康、百度,小米等在移动医疗上的发力,互联网医疗可谓来势凶猛。仅仅是依托移动终端的移动医疗APP,目前市面上就已达数千款。

但一片红火的背后,问题也不容回避。相关法律与政策监管的缺失值得关注。

多个原因致相关法律政策监管缺失

互联网技术一方面可以为民众提供便捷、及时和经济的医疗咨询和诊疗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医院的管理水平和诊治水平。但与此同时,以移动医疗APP为例,目前市场可谓鱼龙混杂,所提供的服务也良莠不齐,虽然还没有看到相关案件见诸报端,但其已引发诸多不良现象和后果。据了解,在规范医疗行为方面,我国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并未对网上诊断的主体资格及诊断途径作出明确规定。2014年9月,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规定,进行远程医疗必须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要求进行远程医疗的医生必须在本单位进行。但用户在移动医疗APP上获得的处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一旦出现误诊等问题,用户将出现维权困境。

“我国相关互联网医疗法律严重滞后,原因有很多。”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认为,首先,互联网医疗作为我国一种新兴产业,其法律创建没有任何国内法律可以借鉴,需要经过漫长和繁琐的立法过程;其次,互联网医疗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技术发展也很迅猛,未知因素导致立法部门很难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法律来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以保证多方利益的平衡。最后,立法过程中的复杂步骤和审议过程,也都远远跟不上医疗应用程序的发展速度,这势必会造成法律法规脱节的事实。

多重监管或将会异化为无人监管

对于互联网医疗这一新兴事物,显然监管不能缺失,但是如何监管则是个很大的难题。管得太多,势必与新兴行业的蓬勃之势不符,管得不到位,也会造成无序发展。

“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对于互联网医疗来说肯定是行不通的。监督主体的多元反而容易导致监督力度和幅度的下降。”邓勇举例说,比如移动医疗APP,其涉及的监管部门就相当繁多。药品类移动APP因涉及到药品的应用,那么就必须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医疗APP因为有关于医疗卫生健康的应用程序,就会受卫监部门的监督。同时,移动医疗APP中的广告部分还要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如果再涉及到医疗消费欺诈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公安部门也会介入。“如果监督主体之间出现彼此不能协调统一,所作行政行为冲突重叠,缺少合理的分工,都将造成移动医疗APP运行监管秩序的混乱,多重监管甚至会异化为无人监管的僵局。”邓勇说。

因此,在邓勇看来,必须要加强法律监管,在保障患者权益和利用移动互联技术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之间寻求平衡点。他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出台相关政策并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企业的审查备案、医生资质、医疗纠纷处理、患者维权等关键问题予以规定,改变该行业无序生长的现状。其次,通过政府的监督和引导,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共同参与的创新治理模式,从事前监管逐步过渡为过程监管,提高违规成本,使监管执行更加高效。再次,政策法规和政府监管应跟上新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改造步伐,应从资质许可、监管政策等方面入手,推动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上看病风险其实没有想象中大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医患沟通服务和咨询服务的行为必须要有相应的、适当的监管,首先是要把“人”管好。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指出,要对进入这些网络平台医生的资质进行审查。现在的问题是,很多在轻问诊平台上给患者看病的,并不是真正的有资格的医生。那么有关监管部门必须要明确,上网提供咨询的也必须要有相应资格。对于医生来说,互联网执业仅仅是其执业方式的一种转变,与传统的线下执业并没有本质区别。医生在互联网上执业首先必须要有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在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这样就可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出现纠纷,受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制。

“目前,我还没有接触到任何因上网看病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可以说,这种网上看病的风险还不及线下非法美容、非法行医等带来的风险大。”作为医疗纠纷法律专业人士,刘晔认为美国的互联网医疗已出现近十年了,相关的立法政策才出台。而我国互联网医疗才刚刚兴起,不必要马上就进行立法和严苛的监管。伴随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大量的医生和普通民众都开始了解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定夺更为合适。

邓勇则认为,在对人进行监管的同时,对从事互联网医疗诊治的机构也要进行有效监管。他建议,对于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须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前置审批核准手续。

“与此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日常监管,受理、查办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一旦对辖区医疗机构网站管理不力、底数不清、不作为、被举报或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应对该地区主管部门进行问责。要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坚持信息报送制度。把各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管情况和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中日常工作考核,并坚持联系人制度和季报制度,对监管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邓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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