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死囚器官移植须管住地下交易之患

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去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明确全面停用死囚器官的时间表,让包括死刑犯在内的任何人都享有对身体的自主支配权,是对个体生命的最大尊重,反映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向前推进。

目前我国每年有150万名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而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还不足百分之一。停止死囚器官移植后,器官移植的巨大需求如何解决,是否会导致器官移植“地下市场”更为泛滥成灾?从器官移植供求关系存在巨大缺口的根源上看,一方面是因为受制于国人普遍具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传统观念,使得器官捐献的热情不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器官移植尚未完全建立起公开、透明、公正的医疗平台,由此导致器官移植过程的不透明、暗箱操作以及利益交换等问题迟迟难以解决,最终制约了潜在器官捐献者付诸行动。一份由一万余人参与的调查显示,在死后是否愿意捐献器官的问题上,高达34%的人表示愿意。建立完善器官移植医疗平台,将器官移植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是化解供需矛盾的必由之路。

缓解器官移植缺口的根本之策,在于尽快建立完善、透明的器官捐献体系。只有确保无偿捐献的器官能够公正、公平地分配,才可能消除捐献者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缓解器官短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卫计部门领导下、独立于医院的第三方器官移植捐献平台。具体来说,当器官捐献者有捐献意愿后,由第三方平台组织医学专家对捐献者进行医学评估,与家属签订合法文件,将捐献信息录入捐献平台系统。第三方按照等待者等候时长、病情严重程度等相关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自动分配,保证器官移植信息的实时可查询,从而实现器官移植工作的公开透明,缓解器官移植市场的供需矛盾,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地下市场的土壤。

此外,应综合运用法律措施惩治与预防器官移植领域的“黑市”交易,斩断器官买卖的利益链条。对于器官买卖打击重在两个方面:一是应严厉打击组织器官买卖的非法中介,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224条“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量刑;二是严厉打击违反器官移植规定,借器官移植非法牟利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从而维护器官移植医疗活动的规范化、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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