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祛斑品致汞中毒情绪无常被疑精神病

安徽舒城一爱美女士,苦恼脸上有雀斑,听说某品牌果酸美白祛斑霜祛斑效果不错,便买来使用,结果导致汞中毒,整天肌肉抽搐,喜怒无常无端痛哭,差点被人怀疑得了神经病。近日,该县法院判处经销商和供货商承担赔偿责任。

喜怒无常被疑精神病

2006年,叶女士在舒城县徐某和邹某经营的化妆品店,购买了某品牌果酸美白祛斑霜,因听说是纯中药制作,祛斑美白效果好,就长期使用该产品进行美容护肤。不久,叶女士身体出现了异常,经常上腹部疼痛,而且记忆力下降,经医院检查为浅表性胃炎,但叶女士不管如何治疗,身体不适的状况也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头昏、肝区、肾区疼痛、失眠,整天四肢无力,肌肉颤动,精神异常,会突然无缘无故痛哭,周围的人都以为她得了精神病,2006年10月开始叶女士辞职回家休养。

看电视才知是汞中毒

2011年5月,叶女士偶然在电视上获知化妆品会导致汞中毒的病例,她怀疑自己不会也是汞中毒吧?在家人陪同下,叶女士来到了合肥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确诊为慢性汞中毒。于是,叶女士将自己一直使用的某品牌果酸美白祛斑霜,送到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测汞含量每公斤440毫克,超过正常标准440倍。原来这就是给自己身心带来巨大痛苦和折磨的罪魁祸手,叶女士一气之下将该产品销售商徐某和邹某、供货商奚某和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786元。

审理中,被告徐某和邹某辩称,原告送检的不合格产品与其使用的并非同一批次的产品,不能证明原告实际使用的产品不合格,应当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该品牌果酸美白祛斑霜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不合格产品,奚某和邹某无法提供与原告已消费的同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判决供货商奚某和林某赔偿叶女士40339.84元、销售商徐某赔偿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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